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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名劳奴案”不应一判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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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好 发表于 2019-1-21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孙锡良:“52名劳奴案”不应一判了之
中南孙锡良
澎湃新闻1月9日消息,52名男人失踪,被强迫当“劳奴”六年之久。
本案的主犯被判1至6年不等刑期,并未承担连带赔偿。令人遗憾!
这则新闻,放在任何地方都是一桩大丑闻,放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是一闪而过,这样规模和这么久时长的犯罪史应该突出展示以提醒社会。然而,本新闻只在非常不显眼的位置呆了很短的时间就消失,既无教育意义,更无惩戒作用。
我是在愤怒中读完新闻,一是对犯罪分子地愤怒,他们都已经泯灭人性,一是对案件处理的愤怒,除量刑值得商榷之外,受害者提到的两人死亡并未在案中提及,而且受害人均未获得任何赔偿。
这则新闻,标题用了“劳奴”二字。我想改一下,用“奴隶”更为准确。再仔细想想,“奴隶”可能都不够准确,因为部分奴隶不完全在看管下工作,有一定的生活自由,甚至还能成家。这52人,除了劳动,一切权利全被剥夺。新闻用“劳奴”二字可能还是希望淡化事件的性质。
小时候,我听过《翻身劳奴得解放》这首歌,歌曲表现了西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毛主席的领导下,西藏和平解放后发生的巨大变化。西藏是中国最后被解放的地区,它的劳奴解放了,也就意味着中国永远消灭了劳奴现象。
今天,让我又再次看到比劳奴更悲惨的活案例,并且是52名男人长达六年在比较广泛的区域从事劳动,令人无比痛苦!
许许多多的疑问需要全社会进行回答:
1、52名劳奴去了黑龙江、内蒙古、双城区化肥厂、北安粮库、中哈高科等大范围从事劳动。我很想质问地是:这些劳动单位难道没有发现劳动者的异常?那么多的残疾人在内,认不出来?我不相信。如果说某一家没看出来可以理解,所有单位都没有看出来就奇怪了。一天两天看不出来可以理解,长期看不出来也不可能。我只有一个结论:这些单位也是共犯,绝对的共犯。
2、52名被害人中,不少人是智障、聋哑、文盲、流浪人员。智障和聋哑人都是残疾人,这类事件在十多年前报道有不少,我记得曾经因此事写过“金钱剥削道德”的愤怒文章,我以为国家紧急修订残疾人保护法以后应该会起到很好的作用。结果呢?很让人失望!
3、2 名劳奴死亡的实事为何在法院判决书未提及?难道法院认为犯罪分子不应该对死亡负责?负责与不负责的量刑有多大区别?难道不需要有进一步更深入的法律质询?
4、如果不是偶然地逃出一人,劳奴还要被压迫多久?沈某能逃出来是偶然,而被民警在铁路上发现又是偶然,没有这两个偶然,真无法想象我的这批同胞还要受多久的折磨?几千年前的奴隶尚且知道组织起来反抗,21世纪的你们就想不到?除了几位残疾人,还有四十多人,不敢反抗?当然,我不是责怪受害者,只是为这种现象而深感痛心,居然还有这样的现象!
5、谁应该承担赔偿这52名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本案判决书中只提到对犯罪分子的量刑,并没有提到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甚至没有提到违法所得是否可以补偿受害人。难道这群苦难者就白劳动了六年?难道犯罪分子不用承担连带民事责任?难道没有国家或集体赔偿机制?
看到新闻的最后,我几乎要哭了。一个正常男人出去,回家后,只知道自己的名字叫“25”,因为他的工号是25号。一个30几岁的男人被折磨得比自己的父亲还显老,老泪何处流?一个健康的人出去,回家时断指残腿精神失常,悲从何处来?
跪求有良心的媒体不要扣下我的文章,让我的声音尽量让多一点人看到,让更多的人来关注本案,让52个可怜可悲的受害人能得到一点补偿。若不如此,我们这个时代的人就太对不起自己的同胞。现在是21世纪,请让犯罪分子领教到我国的法律之厉害,让人民看到我国的正义之光芒。
朗朗乾坤,劳奴哀鸣,
干活挨打,累致死人,
如此罪恶,岂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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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喜 发表于 2019-1-21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说的,正是我想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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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再林 发表于 2019-1-21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似有所问,知之甚少。谢谢质问,岂可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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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章文 发表于 2019-1-22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是21世纪,请让犯罪分子领教到我国的法律之厉害,让人民看到我国的正义之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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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学新 发表于 2019-1-22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犯罪藏身,法治不彰,呼唤正义,惩恶善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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