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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评论雷洋涉嫖被抓身亡:以公开守护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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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章文 发表于 2016-5-10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王册

近日,一则题为《关于人民大学雷洋同学意外身亡的情况说明》的帖子在网络空间热转。文章称,5月7日晚,中国人民大学毕业生雷洋从北京昌平家中出发前往机场接亲属而后失联;次日凌晨,家属接派出所消息,雷某涉嫌嫖娼,在被警车带往派出所途中因心脏病突发死亡。

靠个人奋斗考入名校、留京就业,年仅29岁、初为人父,却与“嫖娼”“警察”“死亡”等字眼紧密联系在一起,这样的故事,很难不引发网友的关注。面对逐步升温的网络舆情,“平安昌平”9日晚发布了消息。根据昌平警方通报,民警接群众举报将涉嫖男子雷某带回审查,由于当事人“抗拒执法并企图逃跑”,遂“采取了强制约束措施”,在此过程中,雷某“突然身体不适”,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

应该说,警方公布信息及时且必要,有助于还原事实、回应关切,是司法公开的实际举措,体现出一种进步。但寥寥数言,尚无法确证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也缺乏事发具体时间、地点、经过等关键要素。更重要的是,围绕此事,在家属的说法与警方的声明之间,存在一定程度出入,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这种背景下,人们在为生命消逝而惋惜的同时,多种猜测、质疑的声音也一并在网上传播开来。有网友如此留言:“疑点重重、扑朔迷离,真相究竟是什么?”

无论如何,一个生命的意外陨落,都足以令人痛惜,更何况还是一位年轻的父亲。这也提醒人们,与其八卦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成长历程、家庭关系,莫如聚焦人命本身,切实尊重死者。当天晚上究竟发生了什么,事实到底是怎样的,执法过程是不是存在瑕疵,责任如何厘清……围绕这起不幸事件的诸多细节,还有待相关机构进一步调查核实,以提供更多的证据、认真回复死者家属的疑问,并在必要的情况下适时予以公开

其实,无论一个人毕业于哪所学校、处在什么样的社会阶层,褪去外在的种种“标签”,每个人都是普通公民,都面临着最基本的生命权如何有效保障的问题“人命关天”,对司法机关而言,如果在执法过程中,当事人遭遇了非正常死亡,那么对死因的说明尤应审慎、全面。只有给出令人信服的解答、作出经得起核查的结论,才是对死者及其亲属最负责任的交代,也才能从根本上疏导公共空间的不信任情绪。据媒体报道,检察机关已介入并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死者家属也聘请了律师介入此事,期待事件最终得到公正解决。

不弃微末、从点滴做起,法治灯塔才能照亮社会的每一处角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当一个普通人的意外之死激起网络热议,这种关切与讨论,既是对有关部门应对舆情能力的考验,更是开展互动、树立司法公信的一次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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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农场章文 发表于 2016-5-11 07: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农场章文 于 2016-5-11 07:05 编辑

警方通报雷洋案:激烈反抗咬警察 将拍摄设备打落
通报结果


[北京警方通报雷洋死亡事件]①雷某试图逃跑,激烈反抗中咬伤民警,将民警拍摄设备打落摔坏,后被控制带上车。②行驶中雷某突然挣脱看管,从车后座窜至副 驾驶位置,踢踹驾驶员,打开车门逃跑,被再次控制。③将雷某带回途中,发现其身体不适,送医抢救无效死亡。④雷某在足疗店嫖娼,支付200元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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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农场章文 发表于 2016-5-11 0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雷洋妻子:不考虑丈夫嫖娼 只在意执法是否有问题
 据公众号:剥洋葱people(微信ID:boyangcongpeople)
  ►5月7日,是29岁的雷洋和吴婷婷(化名)结婚三周年纪念日。
  早些时候,雷洋在微信上问妻子想要什么礼物。他们还讨论要继续攒钱,在好学区换个大点儿的房子,为刚出生的孩子上学做准备。
  晚上8点多,雷洋出门去机场,接从湖南小镇来北京看孩子的奶奶、姨妈和嫂嫂。
  久等不至,8小时后,亲戚们在医院的停尸间见到了雷洋。
  他全身上下只裹了一件外套,身上有淤青,呼吸已经停止。
  官方通报称,他涉嫌嫖娼,在带回公安机关审查过程中突然身体不适,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不过,吴婷婷想不通的是,丈夫晚上十点左右被送医,为什么自己凌晨一点才得到通知。“这中间的三个小时发生了什么?”“丈夫身上的伤怎么来的?”吴婷婷期待尸检,她想聘请法医,找出丈夫死亡的理由。
    被抓
  雷洋的出门时间,成为事件发生后警方与家属争议不下的谜题。
  据警方通报,当晚8时左右,警方接到群众举报,霍营街道某小区存在卖淫嫖娼问题。
  吴婷婷却记得,雷洋应该是在八点半到九点之间出门。当时他在家里玩手机,岳父催他,他才出门。
  按照习惯,雷洋应该是走到距离小区北门约10米的公交站,先坐公交,然后在霍营站坐地铁13号线,最后转机场快轨。
  不过雷洋并未在机场出现。他再次被人关注时,是在昌平区龙锦三街的一家足疗店门口。
  这家足疗店在公交车站的北边,距离雷洋的家只有800米。
  在这条百米的街道上有五六家足疗店。与雷洋有关的这家没有悬挂招牌,玻璃门上印有“保健、养生”的红色字样。
  从玻璃门外往里看,可以看到墙上一红色广告牌上印有“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其中含“精油开背”、“肾部保健”等,但屋内一片混乱,沙发和桌子上堆满杂物,室内一条走廊还能抵达屋子深处。
  附近一商铺工作人员对剥洋葱(微信ID:boyangcongpeople)称,涉事的足浴店事发当夜被警方包围,“当时听到声音很大,开始是室内的声音,后来发现紧挨足疗店的龙锦苑东五区里出现了喊叫声。”
  “有个小青年身高1米7左右,一直在喊救命,三个便衣把他反手扣在地下,脸好像都破了。”家住龙锦苑东五区的一老太太回忆,事发时间大约在21时20分,一青年人在小区南门西侧一垃圾桶附近被三名未身穿制服的男子控制,后者试图把他押上一辆黑色车辆,“他一直在喊救命,对居民喊这几个男人不是警察,‘你们要保住我,快拽住我脚,别让他们把我装上车’。”
  老太太回忆,小区居民都觉得情况不对,拦住了3名男子,“他们说自己是便衣警察,来抓人的。”
  当时,有人打110报了警,附近派出所警察抵达现场,检查三名男子的证件后,放行了三人。
  今日上午,多位目击者向剥洋葱(微信ID:boyangcongpeople)确认,5月7日当晚,一位男青年与三个便衣警察在该店附近的小区内起了争执,三个便衣把他反手扣在地下。
    伤痕
  这段时间里,雷洋湖南的亲戚落了地,给他打电话发现无人接听,便自行前往雷洋的家。
  吴婷婷从夜里12点开始给他打电话,直到1点零1分,电话才被接听,对方说是东小口派出所,让她去所里一趟。
  吴婷婷一度以为对方是骗子,反复确认后,在派出所得知了丈夫去世的消息,“嫖娼”、“反抗”、“死亡”,这是她得到的关键词。
  凌晨4点半,亲戚们见到了雷洋的遗体,吴婷婷不敢去。亲戚看到的,雷洋身上有多处伤口,头上有淤青。
  根据警方对家属的讲述,他们在足疗店外蹲守,雷洋出店之后,试图将他控制,雷洋情绪激动,控制他时头部曾受伤,上车后雷洋试图跳车,因此心脏病发。
  当晚10时左右,雷洋被送到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急诊室时,已瞳孔放大,无生命体征,经过心肺复苏等常规抢救45分钟,生命体征未恢复。
  22时55分,心电图仍呈直线,宣布临床死亡。
  急救医生接受采访时回忆,抢救时,对雷洋气管插管,发现其口腔里有少量血性分泌物,在右额部有局部皮肤挫伤。
  至于伤情是如何造成,医生也不得而知。
    迷局
  雷洋的妻子吴婷婷是个很理性的人,她觉得警方的说法,并不能让她信服,她希望能获得一个真相。
  今年,是她和丈夫认识的第14个年头了。半个月前的4月24日,她生下女儿。
  他们是高中同学,在湖南省常德市澧县一中的不同班级就读。两人都考到北京的大学,雷洋进入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本硕连读,2012年硕士毕业时,获得了“优秀毕业生”的荣誉称号。
  毕业后几个月,这对情侣便成了婚。雷洋进入中国循环经济协会,这是一家有官方背景的机构,他开始担任一些项目的负责人。他还偶尔登上培训班的讲坛,讲关于环境保护的知识。
  他的朋友圈关注国务院今年立法重点,关注社会改革,并把“常怀感恩之心,永谋兴盛之道”当作微信的座右铭。
  雷洋出身农村,生活节俭,在他的微博里,他曾分析过干电池反复利用的秘诀:“干电池可以梯级利用,剃须刀—鼠标—遥控器。”他和妻子攒钱在价格相对便宜的霍营买了房。
  今年1月,她们为了孩子在好的学区上学,想要挣钱换个新房子。
  5月7日,湖南的家人来北京的日子,他还在桌前写了一整天的材料。
  10日中午13时左右,有身穿制服的警察再次进入那家涉事的足疗店,并携有相机工具。
  不过,妻子吴婷婷的困惑至今无人解答:“从丈夫被送医到凌晨1点得到通知,这中间的三个小时发生了什么?”“丈夫身上的伤怎么来的?”
  昨日,她与家人试图调出小区监控查看当晚情况,小区物业称,监控设备此前已经损坏。
  5月10日上午,在昌平家中,雷洋的妻子吴婷婷抱着未满月的女儿,看上去已恢复平静。
  她对剥洋葱(微信ID:boyangcongpeople)说:“不考虑丈夫是否嫖了娼,只在意警方执法是否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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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雁 发表于 2016-5-11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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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农场章文 发表于 2016-5-11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雁 发表于 2016-5-11 10:39
拜读了。

谢谢大雁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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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梦 发表于 2016-5-11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哎,又一起难以言明的死亡事件,怎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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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农场章文 发表于 2016-5-11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齐梦 发表于 2016-5-11 15:59
哎,又一起难以言明的死亡事件,怎么了?

谢谢齐梦大姐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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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雨惊春 发表于 2016-5-11 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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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农场章文 发表于 2016-5-11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春雨惊春 发表于 2016-5-11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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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春雨惊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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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农场章文 发表于 2016-5-12 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华社评雷洋案:即便私德不检 生命安全也应受到保护
原标题:权威发布不能落在舆情后面

    新华网北京5月12日电 (记者 丁永勋)公民雷某在警方执法过程中非正常死亡,引发全社会关注,这无疑是目前网上网下的热点事件,也引发了全民破案和众说纷纭的猜测。

    公众关注这件事,除了当事人的身份标签、涉嫌嫖娼的细节外,在更深层次上,还是对自身安全和执法公正的关切。即便一个人私德不检,哪怕是犯罪嫌疑人,其基本的人身权利和生命安全也应受到保护,不能不明不白死去。如果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每个人都会有安全焦虑。

    对热点事件的舆论引导,有领导同志提出要及时回应。无论从舆情热度还是社会心理来说,对雷某事件都不能回避,需要有权威的信息发布。现在的问题是,应该发布哪些信息,谁来发布才是权威的。

    很显然,公众尤其是家属最关注的,是雷某从被“抓嫖”到死亡发生了什么,这对判断雷某因何而死,执法是否适当非常关键。而办案警方随后发布的公告和回应,花费很多笔墨来证明雷某涉嫌嫖娼,似乎还要证明他很熟悉那种场所。这样的信息发布,并无法回应关键疑问,反而跟着一些人的猜测跑,把事情引向揭人隐私、道德审判的方向。

    热点事件的权威信息发布,不能落在舆情后面,更不能落在舆情的对面。办案警方的回应和信息发布,显然没有达到明辨是非、一发定调的效果。再加上于执法关键环节可能存在瑕疵,现场记录缺失,反而招来更多质疑。

    权威发布遭遇“老不信”,除了发布时机和发布技巧的问题,更关键的原因可能是,信息发布者本身就不够权威。在雷某死亡这一事件中,办案警方已经成了当事一方,如果出警执法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地方,很难保证他们发布的信息是客观真实的。这种情况下,应由法定的执法监督机关或更高级别的部门介入,才能发布更权威的信息。

    目前,检察机关已经介入雷某事件调查,当地警方已经不适宜公开发布与案情相关或不相关的信息。雷某的死因,需要通过法医鉴定、检察机关的调查来确定。在这个过程中,公众和舆论应该有耐心,给真相一些时间;但前提是,这应该是经得起检验和追问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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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农场章文 发表于 2016-5-13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检方:“雷某事件”尸检正进行 视频也在鉴定
新华社北京5月13日电(记者熊琳)新华社记者13日就检察机关介入“雷某涉嫌嫖娼被民警采取强制约束措施后死亡”事件的调查工作再次采访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这位负责人说,目前,尸体检验正在按程序并考虑雷某家属的意愿委托鉴定单位进行,已提取的视频材料正由市检察院技术部门进行检验鉴定。

昌平检方介绍,检方依法介入后,按照程序进行初查,已陆续开展对事发现场的勘验,向雷某家属、社区居民和办案民警了解核实情况,调取有关视频资料等工作。调查工作得到有关机关单位、死者家属及相关个人的配合。

这位负责人说,目前,尸体检验正在按程序并考虑雷某家属的意愿委托鉴定单位进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派法医全程进行监督。已经提取的视频材料正在由市检察院技术部门进行检验鉴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调查工作加强督办,进一步的调查工作将在严格要求下加快进行。检察机关将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实事求是地依法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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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农场章文 发表于 2016-5-15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雷洋案"专家证人:不能冤枉好人 也不放过坏人
(原标题:对话雷洋案专家证人:“不能让好人受冤枉,也不放过坏人”(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张惠芹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张惠芹
备受社会关注的雷洋案目前步入关键的尸检鉴定程序,公众期待鉴定结果能够还原事件真相。此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张惠芹接受雷洋家属及其律师的委托,担任尸检专家证人。
5月14日晚间,张惠芹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雷洋案已经完成了初步尸检,接着要进行病理分析、毒化检验等工作,大概还需20天左右。她认为,尸检鉴定过程要全面、细致、认真,不受任何因素的干扰,“我们是替死者说话的人,不能让好人受冤枉,也不能放过坏人。”
澎湃新闻:张教授,能否介绍一下雷洋案的最新尸检进展?
张惠芹:初步尸检已经完成,整个过程持续了10多个小时,直到今天(5月14日)凌晨3点多才结束。不过,目前还无法出具结论,尸体经初步检验后,我们还要做一系列的病理检验、毒化检验等。
澎湃新闻:大概何时能够出具最终的鉴定报告?
张惠芹:根据相关规定,鉴定机构对一般案件的鉴定限期为30天,针对一些复杂、特殊的案件可延长到60天。此次鉴定应该还需要20天左右才会有结论。
澎湃新闻:当初死者家属是怎么找到您并进行了托请?
张惠芹:我当时还在内蒙古的海拉尔,正在为一个案件被害人做出庭专家证人,刚开完庭,律师就打电话给我,说想委托我作专家证人,我问是什么案子,他说是雷洋案,因为我一直关注案件进展,基于职业习惯和使命,我不加思索就答应了,我们是替死者说话的人。
当天晚上我就定了回京机票,飞机晚点到夜里两点多才起飞,到北京后就凌晨五点多了,赶到单位后就紧接着忙这件事,已经两天一宿没休息了。
澎湃新闻:能否描述一下您看到死者的情形?
张惠芹:这个还不能透露,我们需要等待鉴定结果。此案件备受社会关注,作为死者家属托请的专家证人,我的责任就是在尸体解剖过程中替家属监督。
我相信会给死者一个公平的说法,给家属、社会明确的交代,我会以专业的知识和精神作出科学客观的、公正中立的观察,这既是对死者家属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澎湃新闻:家属到场了么?他们的情绪如何?
张惠芹:死者家属到现场了,出于人文关怀,他们不在现场参与解剖。当时场面比较混乱,家属情绪激动、痛苦不已,希望在解剖之前能够看一眼雷洋,检察院马上作出了安排,因家属人数比较多,先后分两批见了面。
死者的爸妈、小姨看完出来后,就跪在我面前,向我请求说,一定要给他们主持公道。我说,我不会辜负你们的重托和心愿。我安抚完家属后,他们也很配合,接着就撤了,他们也已经很累了。
我当时觉得责任重大,做了这么多年的专家证人,始终坚守真实客观、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这也是做人一辈子的原则,不能改变。我觉得只要家属信任我,我就必须对他们负责。
澎湃新闻:此次参与鉴定的人有哪些人?公安局的人有参加么?
张惠芹:公安机关没有人参加。北京市检察机关全程监督,邀请了第三方鉴定中心“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参与具体鉴定,他们派出了十几个专家,涉及病理分析等多个领域。我作为家属委托的专家证人,和他们共同见证了整个过程。
澎湃新闻:家属之所以委托专家证人见证尸检过程,应该是出于对案件真相的疑虑。
张惠芹:就此案来讲,大家对警察执法提出疑问,议题也比较敏感,舆论高度关注,公众需要一个客观的结论。从另一方来说,这也能促进法治的进步,让百姓知道可以拿起法律保护自己,感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澎湃新闻:您在接受采访时说,自己将不负重托,不辱使命。当时是怎么想的?
张惠芹:作为老法医,接受当事人托请是替他们“长眼”,消除他们的疑虑。与此同时,我还是一名老刑警,我觉得有必要弄清事实。
作为失去亲人的死者家属来说,他们会很痛苦,尤其在不知道为何失去时会更痛苦,我们不能再让家属继续受煎熬。
其实,看了新闻之后,我也特别想知道雷洋到底是怎么死的,这里面肯定有原因。我们要通过鉴定排查暴力、中毒、疾病等因素,找出死亡真相。唯有专业人士的介入才能帮助他们找出死亡原因,这对死者和家属来说都是一种交代。
澎湃新闻:您觉得一份具有公信力的法医鉴定需要具备哪些要素,如何避免法医鉴定结果出现瑕疵?
张惠芹:第一法制要健全;第二法医鉴定过程需要全面、细致、认真;第三,不受任何因素的干扰,不管是来自舆论还是行政的压力,我们只用技术说话。
此次尸检是我从事法医工作以来,最为全面、细致的一次,仅仅在宏观检验上就花了十几个小时,我们中间就休息了十分钟,简单喝了点水,随便吃了点点心,累得不行,但解剖工作不可能中断,需要持续进行。
北京市检察院在组织鉴定过程中做得不错,在尸体解剖前,他们先让家属看望了死者,之后,我们就签署了一份告知函,承诺对自己所有的行为负责。
澎湃新闻:在您的职业生涯中有没有比较深刻的经历?
张惠芹:我之前在山东滨州从事刑警工作20多年,也是山东省第一个女刑警支队长。从事法医期间,还获得过山东公安首个国家奖,后来才被调往北京,一直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工作至今。
2011年,我作为中国第一个专家证人,参与中国某航天集团总经理助理被控强奸案的相关鉴定工作,嫌疑人被其女友诬告强奸,在监狱一年关押后,等到案件第三次开庭时,律师通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找到我,委托我作为专家证人出庭。
当时,我看完有关受害人损伤的资料后,就判断这些伤应该是原告自己造成的,不是别人施加的,我们称之为“造作伤”。当时,涉案人因为这个案件经检察院几次退补,人始终被关押着,实在是走投无路。
我最后给出的结论是,事件发生时受害人应该是清醒的,并非昏迷,身上的损伤不能认定系他人所为。这一案件从递交鉴定意见到专家证人出庭,历时几个月之久,2011年6月,我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出庭作证,三个月后嫌疑人被无罪释放,官复原职。我一直觉得,不能让好人受到冤枉,也不可以放过坏人。
澎湃新闻:作为一名老法医,您对专家证人制度有何期待?
张惠芹:截至目前,我已经参与了几十起案件的尸检见证。去年5月份,我申报组建了专家证人中心,邀请业界学者李昌钰等顶尖专家参与,希望能够组建一个中立的第三方专家证人团队,通过我们的介入,走出一条不受任何因素干扰的路,让司法鉴定结论更具公信力,从某些意义上来说这也是在维护社会稳定,尽一种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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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农场章文 发表于 2016-5-16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雷洋案家属的七项权利:
  第一, 我国相关刑事法律赋予死者家属尸检过程中可以在场的权利,但 并不允许家属进行照相和拍照。
  第二, 家属为达到监督目的,可委托专家证人参与尸检过程,代表家属予以监督。
  第三,尸检鉴定意见作出后,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 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四,为避免司法鉴定机构仅将鉴定结果口头告知家属, 家属可以通过律师了解尸检报告的详细情况,因为尸检报告既然作为鉴定意见证据,律师便可以进行查阅和复制。
  第五,死者家属对鉴定意见持有异议的,可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方式。
  第六,重新鉴定需要申请人自己负担重新鉴定的费用,但如果鉴定程序违法,重新鉴定不需要家属承担鉴定费用。
  第七,申请人承担鉴定费用的,若家庭确实困难,可申请减免。
  基于尸检结果,对雷洋案维权之路的四种预测:
  预测一:如果尸检检验报告确定的死亡原因系单一原因,且排除自身疾病引发的情况,如为机械性外力损伤所致或者机械性窒息死亡等,结合检察院调查结果,若能证实雷洋的死亡主要由办案人员故意超限执法造成(除非办案人员能够就雷洋的死亡作出相反举证,且足以推翻现有的尸检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雷洋家属后续的维权之路就可能一方面要求追究执法人员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选择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并按照《国家赔偿法》确立的赔偿标准获得赔偿。法律依据是:《国家赔偿法》第3条的规定,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预测二:如果尸检结果为单一死亡原因,且系被害人自身疾病引起或异常体质导致突发性死亡,而检察院的违法监督调查结果又无法证实相关执法人员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在此情况下,因一般过失无法对相关执法人员进行刑事追责,所以要求检察院进行刑事立案没有法律依据。但可以抓住执法人员存在过错一点,主动与其所在办案机关进行谈判,尽可能以争取更多的赔偿金的方式调解结案。
  预测三:如果尸检结果为多原因导致死亡结果,且被害人自身的因素并非主要原因。在此情况下,结合检察机关的违法调查结果,基本上能够推定死亡系执法人员故意违法行为所致。在此情况下如同第一种情形,被害人家属既可以要求追究相关执法人员的刑事责任,也可以同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获得国家赔偿金。
  预测四:如果尸检结果是多原因导致死亡,且被害人自身疾病或异常体质系主要死亡因素。在此情况下,因死亡结果是外力与自身条件相结合共同引发死亡结果,因此情况较为复杂。应区别对待:(1)如果违法行为本身系故意实施,尽管死亡最终由被害人自身特殊体质引发,但仍然可以确定违法行为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并依此启动国家赔偿程序。(2)如果违法行为本身系过失实施,此种情形下,执法人员所在办案机关通常只会作出一定的司法救助,按照司法救助标准支付家属一定的经济 补偿金。当然,这种经济补偿金相比损害赔偿金,金额将大大减少。还有一种途径,就是单独启动对执法人员的民事侵权之诉,以获得侵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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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是美丽的 发表于 2016-5-16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农场章文 发表于 2016-5-16 21:14
 雷洋案家属的七项权利:
  第一, 我国相关刑事法律赋予死者家属尸检过程中可以在场的权利,但 并不允 ...

感谢农场章文转发介绍雷洋一案热点问题!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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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农场章文 发表于 2016-5-17 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过程是美丽的 发表于 2016-5-16 22:56
感谢农场章文转发介绍雷洋一案热点问题!辛苦了!

谢谢美丽大姐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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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帆 发表于 2016-5-17 07:34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应该慎重对待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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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农场章文 发表于 2016-5-17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罗帆 发表于 2016-5-17 07:34
确实应该慎重对待生命!……

谢谢罗帆老师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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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农场章文 发表于 2016-5-17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雷洋家属向北京市检报案 要求侦查涉事民警
认为办案民警“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滥用职权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北京市检察院已接收举报材料,将研究决定是否受理,并将通知家属和律师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财新记者获悉,5月17日上午,雷洋家属及代理律师向北京市检察院递交了《关于要求北京市检察院立案侦查雷洋被害案的刑事报案书》(下称报案书)。律师告诉财新记者,北京市检察院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接收了举报材料,称“检方表示会重视此案,将研究决定是否受理,再通知我们。”

雷洋家属称,被举报人、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参加办理雷洋涉嫌“嫖娼”案件的相关警察、辅警“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滥用职权罪、帮助伪造证据罪,要求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全部办案人员立案侦查,对初查已经构成犯罪的嫌疑人,立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雷洋家属认为,参与经办雷洋案件的所有民警涉嫌犯罪,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原因在于“没有证据可以证明雷洋嫖娼”、“雷洋尸体外伤严重”、“公安执法整个过程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报案书称:“报案人认为,5月7日晚21时参与经办雷洋案件的所有民警的行为,在没有证据能够证实雷洋有嫖娼行为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挟持和暴力殴打伤害,致其在十几分钟内即被打濒临死亡。延误时间没有及时抢救,致被害人雷洋在不到50分钟内即死亡。一个年轻健康的人,因警察滥用职权的执法行为,离开了人世。因滥用职权犯罪导致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了致人死亡的后果,情节极为恶劣。事后又进行了一系列的掩盖和伪造证据行为,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帮助伪造证据罪。”

5月13日,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检方依法介入后,按照程序进行初查,已陆续开展对事发现场的勘验,向雷某家属、社区居民和办案民警了解核实情况,调取有关视频资料等工作。调查工作得到有关机关单位、死者家属及相关个人的配合,已提取的视频材料正由北京市检察院技术部门进行检验鉴定。

雷洋家属称,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北京市检察院应立即受理报案,保全和调取相关证据,核实证人证言,审查相关事实和证据,并对此案立案侦查,对相关涉案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依法追究相关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雷洋律师介绍了相关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最高检察院《关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雷洋律师还向财新记者表示,雷洋非正常死亡案件已经成为全国和国际上都关注的案件,应由北京市检察院立案管辖。

据介绍,《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管辖规定》第二条: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三条: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的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犯罪案件。

据财新记者了解,该报案书还附有雷洋家属的谈话笔录,雷洋手机通话记录等八份证据材料。

雷洋5月7日晚离家后离奇死亡,引起舆论关注并持续发酵多日。5月9日至5月12日,北京昌平警方先后两次通报案件调查进展,涉事派出所副所长、足疗女均接受官方媒体采访,指雷洋存在嫖娼行为。5月13日,雷洋尸体检验工作启动。5月14日凌晨2点,历时约八小时的雷洋遗体解剖工作完成,后续病理检验等工作还在进行,尸检结果将在60日内公布。目前,雷洋案已提取的视频材料正由北京市检察院技术部门进行检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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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雁 发表于 2016-5-17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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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农场章文 发表于 2016-5-17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雁 发表于 2016-5-17 14:05
拜读了。

谢谢大雁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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摇头狮子 发表于 2016-5-17 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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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农场章文 发表于 2016-5-17 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摇头狮子 发表于 2016-5-17 18:19
拜读。

好久不见,谢谢回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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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农场章文 发表于 2016-5-19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检方:已将雷某家属报案材料移送昌平检察院
2016年5月17日上午,雷某家属吴某某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递交刑事报案书,要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昌平公安分局办理雷某涉嫌嫖娼的相关警察、辅警立案侦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了报案材料,鉴于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先已接收雷某家属控告并已依法开展初查工作,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正依法进行督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已依法将吴某某的报案材料移送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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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农场章文 发表于 2016-5-19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市公安局回应雷洋案:依纪依法处理,决不护短
今日中午11时33分,北京市公安局在其官方微博@平安北京 回应雷洋案称,北京市公安局对雷洋案高度重视,事发后立即责成昌平分局及时通报检察机关,并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工作,相关人员接受调查。公安机关坚决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坚决依纪依法处理,绝不护短。此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表示已将雷洋家属递交的刑事报案材料移送昌平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正依法进行督办。(北青报记者 邢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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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小舟 发表于 2016-5-19 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让好人受到冤枉,也不可以放过坏人。说来容易,真正做起来就难了,真相往往被假象层层包裹着,得像剥洋葱那样一层层剥开才能见到真相。
      若真有人做了小动作,早晚也会暴露的,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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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农场章文 发表于 2016-5-19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叶小舟 发表于 2016-5-19 19:19
不能让好人受到冤枉,也不可以放过坏人。说来容易,真正做起来就难了,真相往往被假象层层包裹着,得像 ...

谢谢一叶小舟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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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农场章文 发表于 2016-5-23 07:44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检察院查验雷洋手机数据 多位亲属全程录像
5月21日下午,界面新闻记者从雷洋案律师团队处了解到,今天,北京市检察院技术部门的三位技术人员放弃休息,查验、提取、保全了雷洋手机数据。

律师团队表示,查验工作在昌平区检察院进行,由雷洋妻子当场解码,全程录像。前后进行了三个多小时。雷洋多位亲属在场。提取的具体内容被告知不允许透露。

据了解,本次检验由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委托对手机进行检验,检验方按照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开展相应检验工作。

5月7日晚,雷洋离家后身亡。北京昌平警方5月9日晚间通报称,警方查处足疗店过程中,将“涉嫌嫖娼”的雷某控制并带回审查,此间雷某突然身体不适经抢救无效身亡。

在雷洋案中,部分手机信息被删是引发外界讨论的疑点之一。

亲属发现,雷洋手机中死亡前几日的通话记录、微信朋友圈里面关于孩子和家庭的信息以及手机里面的位置记录被部分删除。

关于雷洋手机位置信息被删,当时现场执法的带队民警——北京昌平分局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邢永瑞5月11日在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时说,我看到网上评论才知道,雷某使用的手机是苹果手机,有密码,目前我们的技术达不到解锁密码。网友质疑的删除信息,我就想说,为什么要删除?这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删除信息对警方没有好处和帮助,而且因为有密码,我们进入不了他的手机。

关于雷洋案的调查,目前正在展开。

5月17日上午,雷洋家属吴某某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递交刑事报案书,要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昌平公安分局办理雷某涉嫌嫖娼的相关警察、辅警立案侦查。

19日上午,“北京检察”发布消息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已依法将报案材料移送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当日中午,北京警方针对雷洋案发布消息称,将坚决依纪依法办理。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19日中午发布消息称,北京市公安局对雷洋案高度重视,事发后立即责成昌平分局及时通报检察机关,并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工作,相关人员接受调查。

北京警方表示,公安机关坚决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坚决依纪依法处理,决不护短。

20日下午,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约见了雷洋家属吴某某,向其核实情况征求意见。雷洋的家属随后向昌平区检察院提交五点书面请求,要求检方立即对雷洋被害一案立案侦查。雷洋案代理律师表示,检方当场收下了书面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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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农场章文 发表于 2016-5-31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腾讯新闻 | 陈有西:雷洋死因必须查清|附:一位检察官眼中的“雷洋事件”
【导读】

        5月7日晚,雷洋离开家后离奇死亡,该事件引起网络热议,并持续发酵。警方在接受官方媒体采访称,雷洋系涉嫌嫖娼被警方控制后身亡,此间,雷洋案两次更换代理律师。

        5月13日凌晨3时,雷洋家属与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有西、赵勤犇、邓学平、张建飞和律师助理周晓凤等签署授权委托协议,成为雷洋被害案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代理人。

        5月17日上午9时,雷洋家属向北京市检察院递交了《关于要求北京市检察院立案侦查雷洋被害案的刑事报案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就该案多处疑点提出质疑。当天下午,陈有西接受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和腾讯新闻联合独家采访,就雷洋案关切问题作出回应。

        十多份证据已经固定

        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探员(以下简称探员):当时为什么会考虑接雷洋案?

        陈有西:雷洋案子我们确实在办理,鉴于目前全社会的关注度,我今天可能是主要通报一下程序的问题,不能讲太多的案子内幕的情况和一些涉及证据的情况,请大家能够理解。

        那么这个案子为什么我们能够受理?我们是受雷洋家属一再邀请,以及雷洋家属原来代理律师的一再推荐和邀请,我们反复斟酌以后受理了这个案子。觉得权衡了各方面的利弊以后,认为这个案子我们的介入可能会更加理性、合法地查清这个真相,能够维护雷洋一家以及他的家属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最后是受理了这个案子。

        探员:目前,律师在取证等工作上有什么进展?

        陈有西:这个案子我们是上周四(5月12日)开始受理的,在我们受理这个案子之前,当时北京市检察机关已经决定对雷洋这个案子进行尸体检验,选定了鉴定机构,选定了专家见证人,选定了见证的律师,所以我们是在这些工作都做好以后,我们介入的,所以鉴定机构不是我们选择的。

        我们介入以后,先派了两个律师到北京开始现场的调查取证工作,两天以后,包括我本人,我们又增加了四位律师,一共六个律师在星期天开始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现在基本工作已经结束,报案材料形成,二十多份证据已经固定,我们已经提交给检察机关,由他们进行侦查、审察、核实,然后决定证据可不可以使用,案子的性质到底是怎么样的,所以律师没办法来透露这个案子。

        探员:为什么需要多名律师介入?怎么分工的?

        陈有西:这个案子我们上周四正式受理以后,我们做了一个周密的考虑和安排,整个参与这个案子的研究、收集信息、分析舆情、分析第一线律师调查得到的证据以及法律观点、定性细则。我们一共有将近二十个律师,那么在直接到北京参与现场调查、研究,跟家属进行一些核实,对每一个证据进行核实,是有六个律师。所以这个案子,我们是一个比较强有力的律师团队进行工作的。

        这几天工作很辛苦,有时候搞到晚上三点钟,像昨天中午我们全体没有吃饭,到四点钟左右,我们才吃的午饭。所以一共有将近二十位律师在进行工作,这些律师很多是资深的检察官,资深的警察出身的,第一批到北京的六位律师都是这些背景的,因为考虑到这个案子有律师调查的风险,以及收集证据的一次性、有效性,我们这次派主要有政法工作经历的一些律师,而且都不是北京的律师,我们在杭州、上海一起进行分析的律师,还有原来当过法医的专家、法证部门的专家,我们是一个比较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在进行工作。

        探员:目前能不能透露更具体的一些细节?

        陈有西:对,我刚才一开始就讲了,对案情上面的问题,现在我们有两个“等待”。律师的工作第一阶段基本上顺利结束,我们现在六个律师在今天已经全部离开北京了,第一阶段的工作基本上结束,我们现在等待着两个问题:一个就是雷洋的家属今天上午已经正式向北京市检察院提出了报案书,要求侦查涉嫌犯罪的警察的刑事责任。

        报案书是家属的意思,我们律师不能做任何评价,因为家属的意愿,他们对事实真相的陈述,以及他们希望国家机关查清真相,这是家属的权利,家属有举报权、查清权利,要求国家机关说法的权利。而律师受理案子跟没有受理案子是不一样的,我现在不能轻易地表态,这个案子到底会涉嫌到什么情况,所以还是一切以家属刑事报案书为主。

        律师未公开家属报案书呼吁不扩散

        探员:那您觉得在整个调查当中,有没有取得一个比较大的进展,发现一些更多的更深的问题?

        陈有西:家属报案书是我们进行研究起草的,直接参与起草的律师有五六位,每一个法律条款,每一个法律定性,每一份证据的审查,我们都经过了精心的研究。由于这个案子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完全的能够定性,家属只是一种申请权和控告权,我们现在还不便透露,所有的观点和证据都已经提交给了北京市检察院。

        我昨天(5月16日)去检察院递交材料的时候,北京市检察院两位同志已经接待了我,我们也做了一个良好的沟通,北京市检察机关对这个案子是非常重视的,所以今天上午(5月17日)递交材料也很顺利,他们都接下了这个材料,而且表示会高度重视、尽快地做出决定,到底立案还是不立案。

        探员:现在还不是一个立案的状态?

        陈有西:现在还不是,我们中国的《刑事诉讼法》有这么几个程序,对可能涉嫌犯罪启动的法律程序,一个就是公权力主动进行侦查,公权力可以自己立案。另外一种就是由被害人这一方启动侦查,做刑事报案。

        在家属报案前,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已经主动开始工作,北京市两个法医参加了尸体解剖现场的见证和会诊研究,所以检察机关是很重视的,早就已经介入了这个案子的调查研究,同时昌平检察院还对街道视频录像,相关证人以及其他一些视频资料,目击证人,他们都已经在提取证据进行固定,我们律师工作和检察机关的工作实际上在同步进行,并不是光我们检察机关在进行,由于国家机关进行的侦查活动它是保密的,所以他们没有向社会说过一句话。那么社会上误解,以为北京检方对这个案子没有重视、没有调查,实际上北京市检察院、昌平区检察院对这个案子高度重视,而且主动在工作。

        我们从律师角度也进行一个高效的调查和取证,我们固定了十几个现场目击证人第一手的视频录像,什么样的内容,侦查以后由检察机关按照法律程序,由他们来决定公布还是不公布。

        探员:网络上有流传一份报案书,是真的吗?

        陈有西:刑事报案书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公开发表,刑事报案书是雷洋家属向国家检察机关的举报、报案的材料,现在在很小范围的一些律师范围里面大家在传阅,这主要为了研究这个案子,内容都是经过核实、审查以及有证据佐证的。至于到底内容是什么、证据是什么,我现在不便透露,尤其刑事报案书里有当事人姓名、地址,这些受到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我们希望所有的网民以及传的人不要扩散,这是很小范围律师研究工作用的,不应该扩散出去。

        探员:大家很关注一个细节,手机到底有没有被删?

        陈有西:这个内容报案书里没有涉及,因为这个到底是不是被删,到底机关对这个手机有没有进行过处理,这些都还只是一种怀疑,要有待于正式立案以后,由国家侦查机关来进行查明。所以报案书里面没有写到那么细,这一段情节没有写。

        探员:现在不能确定是不是有被删过?

        陈有西:对,只能说现在是一种怀疑,现在包括我作为一个律师来发表意见,这个问题我现在不作评价。

        等待尸检结论非常重要

        探员:尸检结果什么时候出来,什么时候能够进行有效的判断?

        陈有西:所以我们现在就在等待两个重大的事情,这段时间律师工作已经结束,一个我们在等待北京市检察院是不是接受报案进行刑事立案,这是第一个等待;第二个等待就是尸体检验的结果出来,到底死因是什么。死因鉴定的结论是一个比较复杂严肃的科学过程,不像老百姓看一个人是不是被打死的这样简单做出结论,它要进行一些身体器官和病理指数的检测,还有一些法医专家的会诊,集体作出结论,所以一般他们也不会太快在两三天就能出来,一般来说不会超过60天,他可以在两三天测出、一星期测出,也可能在半个月测出,根据我们的了解,检验结果他们都在认真细致地分析当中,他们会做出负责任的结论来。

        而且根据我们律师的了解情况,这次的检验机构是家属选择的,专家证人家属选择在场,专家选择的一位公认人也在场,那么由家属选择的鉴定机构,又是由家属选择的这几个专家证人在场,又有北京市检察院两个法医在现场监督,我们从现在的程序来看,应该北京市检察机关对这个案子是高度重视的,我相信结论会比较公正的。

        探员:这个结论会对整个事情包括一些机构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陈有西:会起到非常关键性的作用,因为按照昌平警方的说法他是心脏病猝死,按照家属的说法他完全是外力伤害致死,这两个结论的直接证据就是法医专家的解剖结论,所以等待这个结论非常重要。

        探员:那么在此期间咱律师会做些什么?

        陈有西:我跟有一些律师的办案作风不一样,我觉得律师的专长在法庭,律师要回到案子的本身,案子的证据,案子的事实真相上面去,所以这段时间我们帮助家属把握好整个案情的走向,分析好案情的一些可能的情况,收集好证据,那么尽量地不留差错,把这些完备的证据提交给控方,由国家机关侦查以后得出结论,我们不枉加猜测。

        我们第一阶段的工作已经结束,我们就是等待着这两个结果,等到这两个结果出来以后,我们现在整个律师团在起草一个非常详细的律师意见,在有必要的时候我们会另外把我们的分析提交给检察机关,让他们作为侦查的参考。如果不立案,当然是另外的说法,如果立案我们会做这样的工作,目前我们在等待着国家公权力做出决定。

        探员:律师做了大量取证的工作,那有没有去调取过足浴店附近的监控内容?

        陈有西:足浴店已经被限制自由,律师不能进入,因为我们不是足浴店的辩护律师,我们不可能见到,足浴店门也锁起来,我们也进不去,所以相关的监控,昌平检察机关已经在调查,我们律师的调查不可能跟他们产生冲突,所以我相信这些证据都会完整地呈现到将来的法庭上,如果这个案子立案的话,这些证据不会灭失。

        律师办案靠严谨不靠炒作

        探员:这个案子引发舆论广泛关注,您怎么看?

        陈有西:雷洋案跟整个社会舆论的关注,大家的一些呼吁是直接相关的,没有这么多人关注,雷洋案不可能走到今天,也许早就平息掉了,这是有作用的。另外一方面,我们作为代理律师,我们要跟这样的舆论保持距离,我们不会推波助澜,我们是做专业工作,这个案子受理以后,我们立即对网上流传几个厉害的视频进行了核实也做了澄清。第一个就是电击雷洋的视频,我发现以后,马上跟雷洋家属进行核实,家属告诉我从衣服看就不是,根本不是雷洋,所以我迅速地就做了一条澄清。后来第三天果然出来一个来源,就是广东汕头的一个抓小偷的情节,所以这样的情节能够获得悲情的支持,能够调动很多的社会舆情,但这个案子对社会的稳定不利,同样对雷洋的案子严谨的办案也是不利的,因为最后的真相总会戳穿,对雷洋案的调查公正性、律师严谨性会做出严重的伤害。

        电击的问题澄清以后,还有一个常州土地的问题,很多人认为雷洋被害跟常州的土地事情有关,说是常州的秘密警察来抓他的,出了意外事故,都这么在想。那么我们了解核实以后,也已经清楚地证明雷洋不是常州土地事件调查组的成员,更不是决定性的人员,他根本没有参加常州土地事件的鉴定。所以这样的一种事情,想把江苏的事件和北京昌平事件捆绑在一起,意图不明,作为代理律师,我们觉得要剥离,要回到真相,这一条我要把它澄清。

        还有网上拼命在传,好像雷洋妻子已经承认他嫖娼,她说我重点关心我丈夫怎么死的,不关心我丈夫嫖娼不嫖娼,这样一句话,有些人放大好像他的妻子已经承认他嫖娼,我不去关心他嫖娼不嫖娼,主要是他怎么死的查清楚,这也是曲解。雷洋的妻子根本没有承认她的丈夫是嫖娼的。

        这三点澄清,有利于我们回到案子本来面目,严谨、合法、合规地把这个案子办好,律师办案不是靠炒作,是靠严谨的专业的工作的。所以我觉得舆情上面,我们鼓励有舆情,鼓励大家关注,但关注要实事求是,我们也会在最大范围内透露可以透露的一些重要的消息。我们不主张专门去煽动很大的民间的一种情绪,这对社会稳定也不利,有的人指责我是一个维稳律师,从这个角度来讲是可以的,我觉得这个案子要回到本来面目,雷洋的死因必须查清,如果对雷洋的死有直接责任的警察必须追究,但是我们不是靠调动社会的情绪来达到这个目的,而是要专业严谨的方法,专业严谨的法律来解决这些问题。

        探员:现在有很多法律学者由雷洋案思考到卖淫嫖娼收容遣送制度,你怎么看?

        陈有西:这个我也注意到了,三年前对这个问题,我对黄海波案件就写了一篇很长的问题,详细地分析研究了收教制度的由来以及劳教制度废止以后的自然废除。现在我作为本案的具体办案律师,我们要达到的第一步目标就是查清真相,这个案子要得到合理合法的处理,公正的处理。那么至于背后对每一个行政法规要不要废除这是更深的探讨,事后的探讨,不是现在行政办案律师的重点,现在行政办案律师只接受受托事物的处理,收容制度是不是应该取消,欢迎法学家和网民的讨论,我的重点不是在这个问题上。

        关于立法,律师不能够把这个现在作为一个重点。如果把这个作为一个重点,就不是在具体办案子了,这是从《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职责上,我们还不需要考虑到这一些立法上的事情。在案子办到后半段,差不多大局已定,我们再来探讨这个法是不是有必要存在,是不是现在还是有效。我的观点很清楚,收教制度早就已经废除。

        探员:有没有考虑接下来定期发布一些信息?

        陈有西:这个是这样,我现在可以负责任地说,在现在对他的死因、体表以及一些病理解剖,我们也不掌握,因为现在全部在尸检的时候的人,专家见证人,参加见证的律师以及他里面的一些参加法医人员,都是有严格的保密纪律,他们签了字,家属当时没有在场,解剖之前看了体表,所以家属对体表一些情况他们没有什么承诺,他们可以讲的,所以我们有些体表的问题在报案书有披露出来。至于里面的一些经过法医专家鉴定的内容,全部有待于他们官方的正式发布,所以我们律师无权也不适宜去透露鉴定的一些内容,我们没有权力,我们也确实不知道。

        【注】撰稿林斐然实习生王春晓

        附:

        为了日后的和解与共识,为了未来的安全与信赖,对于“雷洋事件”,除了真相和正义,愿我们不为任何一方而“站队”!(来自共识网)

        文章原标题:《追问“雷洋之死”,你为谁“站队”——一位检察官眼中的“雷阳事件”》

        不知从何时起,一旦社会上发生涉及公、检、法人员与当事人(以及律师)的冲突事件,我的“朋友圈”、微信群里就会相当自然地发生“选边站队”的奇特现象:凡是公检法系统的同行、朋友及其亲属,基本持“司法(执法)人员太辛苦、很委屈、无过错,网民及部分媒体歪曲事实、混淆视听、无理取闹”的观点;而律师和其他非体制内的朋友,则通常认为,“司法、执法机关权力大、约束小、问题多,肯定存在滥权失职、执法犯法并掩饰过错、隐瞒真相的情形”。因为双方观点迥异,在微信群中常用“直接交锋”,争论极其激烈,甚至不乏因此发生冲突而彼此决裂的;而在“朋友圈”,大概是因为相互过于熟络的缘故,直接的辩论很少发生,一般是各说各话、各转各文,然后在评论区各自为认同的观点、文章握手、点赞,以表明立场。然而,无论是微信群还是“朋友圈”,上述争论的最终结果,基本都是更决绝地坚持本方观点、反对对方观点;公开的和解与共识,几乎从未见过。

        这次“人大硕士”雷洋因“涉嫖”而在警方执法过程中因故死亡的事件(简称“雷洋事件”)发生之后,我的“朋友圈”、微信群再次毫无意外地出现了明显的“选边站队”情形:公检法系统的朋友(特别是警察),要么对该事件保持沉默,要么坚决支持昌平警方,认为警方对雷洋的执法行为合理、合法,正当、无过,雷洋的死亡纯属意外,甚至是“咎由自取”;网友和媒体的所谓“关注”、“质疑”,纯属无端揣测、恶意误导,或无聊围观、蓄意滋事,背后有着不可告人的目的。而以律师为主力的“体制外”朋友,则比较一致地认为:“雷洋事件”疑点多多,内幕重重,警方解释前后矛盾、极不可信,雷洋极有可能是死于警方的滥用职权或执法过失;媒体、网民质疑“雷洋事件”,是为了监督公权,捍卫私权,避免任何一个人成为下一个“雷洋”,争取“免于恐惧的自由”。与以往一样,上述两方在微信群里短兵相接、唇枪舌战;在“朋友圈”则各执己见、针锋相对;迄今为止,亦不见两大阵营有任何的和解或共识,分歧与裂痕倒是越来越深。

        作为一名检察官,面对社交媒体公共讨论中,如此对立甚至撕裂的“站队”现象,真是左右为难。一方面,作为司法工作者,我长期与警方接触、合作,深知警察职业的艰辛与不易,因此也能理解,为何公检法系统的朋友在“雷洋事件”中,立场一致、“抱团取暖”,极力为警方叫屈、说理、申辩,以洗清警方嫌疑,捍卫执法权威,保护同行战友;因为他们认为,唯有如此,才能降低自己日后陷入相同困境的概率,或避免将来在面对类似困境时,处于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另一方面,同样基于职业经历等方面的原因,我深知在当前某些领域,以警察权为代表的司法、执法权力,还或多或少地存在被滥用或误用的情形;而上述权力一旦被滥用、误用,必对公民的正当权利构成侵害或威胁,甚至直接危及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安全,并因此导致公民对公权力的普遍排斥与恐慌。而根据当前已经公开的信息,“雷洋事件”中,确实有材料指向警方存在对事件的部分重要细节解释不清、说法矛盾以及证据的莫名缺失等问题,足以使公众对其执法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产生合理怀疑,且依据相关法律与法理,警方确有义务证明其执法行为具有充分的合法性,以及对雷洋实施强制抓捕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因此,公众对雷洋案充分关注与质疑,既有必要,也有依据。

        左右为难之间,我亦曾在沉默抑或“站队”之间徘徊。但是,当越来越多的信息表明,“雷洋事件”确实存在诸多的疑点,以至于我内心几乎确信,警方在该事件极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当执法情形时,我决定,不再保持沉默。首先,作为一名公民,具有监督公权力、维护私权利的义务和责任;其次,作为一名法律人,关注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公民权利的保护,探求案件的事实和真相,追求公平和正义,是应有的素质和良知;最后,作为一名检察官,加强法律监督,捍卫公平正义,是崇高的使命和本分的职责。所以,我必须站出来,而且希望所有的有识之士,都能超越身份、职业和感情的立场,只为公平和正义“选边”,只为事实和真相“站队”,共同为“雷洋事件”的公开调查、公正处理发声助力。

        为正义与真相“站队”,我们应当支持媒体、公众对“雷洋事件”的充分关注和合理质疑,支持各方(特别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正常发出自己的声音、提出自己的诉求;支持当地政法机关成立相对独立、超然的调查机构,以规范、公开的调查过程,确实、全面的调查材料(证据),公正、客观的调查结果,最大程度地实现对事件真相的认定与再现。因为唯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消除公众对警方“执法犯法”的合理怀疑,进一步提升公众对公权力的信任和对法治的信心。为正义与真相“站队”,我们应当反对任何当事方(包括警方)以及媒体、公众,提供虚假证据,捏造、掩盖或歪曲事实;反对任何一方利用强制力或影响力,擅定真相、误导公众、“抹黑”他人,以此对抗调查或混淆视听,恶意制造或加剧社会的对立与撕裂。

        为此,我们希望每一个曾经无条件支持警方的人都能有这样的认识:尊重一个职业,并不意味者必须承认,这个职业每一个从业者都能够遵纪守法、尽职尽责、清白高尚;对该职业群体中违法乱纪、滥权失职者依法进行必要的追责、处罚,不但无损于职业的尊严与权威,反而有助于捍卫职业的公信与声誉;相反,一味拒绝他人的正当监督与合理质疑,默许或纵容同行、“战友”掩饰问题、对抗调查,守得住一时的“胜利”与“安定”,却失去了长久的信任与支持;毕竟,无数的实践证明,没有任何的权威和尊严,能够永久地建立在强硬和谎言之上。同时我们也希望,那些始终坚持不惮以最大的恶意猜测、推定警方滥用职权、违法执法的媒体、公众(特别是颇有民意影响力的学者、“意见领袖”),能够清醒认识到:质疑与推定,虽然是法定的权利和自由,但同样要受良善和理性的指引和约束;一切的关注与呼吁、猜测与质疑,推断与结论,都应以一定的事实(或值得信赖的材料)与逻辑为基础,结合正常的生活经验,并经过审慎的分析与思考而作出。毕竟,“雷洋事件”的事真相认定,既关系一个公民的生命尊严和广大公众的权利保障,也关系一个职业的公信权威和数名警察(或协警)的职业前程;我们必须保持必要的谨慎和尊重。倘若我们不惜一切手段,只为吸引眼球或发泄情绪,甚至只为摧毁警察职业的声誉与权威,不但会让司法、执法队伍因此寒心,同时也将加剧社会的对立与撕裂。无论如何,在一个仇恨肆虐、撕裂至极的社会,都不可能给予我们想要的幸福和安宁。

        所以,为了日后的和解与共识,为了未来的安全与信赖,对于“雷洋事件”,除了真相和正义,愿我们不为任何一方而“站队”!

        转载自腾讯新闻和微信公众号“法治学术”

时间:2016/5/30 14:13:51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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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农场章文 发表于 2016-6-1 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警方表态配合检方侦查雷洋案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巍)雷洋案有了最新进展。重案组37号(zhonganzu37)获悉,今天上午,北京检察院发布消息称,决定对昌平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民警邢某某等五人进行立案侦查。几乎同时,北京公安局表态将配合检方侦查。
  今天上午10时20分,北京市检察院官方微博通报: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完成对“雷洋涉嫌嫖娼被民警采取强制约束措施后死亡”线索的初查工作,认为符合立案侦查条件。根据办案的实际需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将该案交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立案侦查。2016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依法决定对昌平区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民警邢某某等五人进行立案侦查,按程序通知家属。同日,北京市有关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还向雷洋家属吴某某通报了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情况。
  10时25分,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发布消息称,北京市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邢某某等人立案侦查,北京警方将继续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侦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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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农场章文 发表于 2016-6-1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次立案侦查表明,此案不是违纪或执法不文明的问题,甚至也不是《刑诉法》所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而是“涉嫌犯罪”。

  文/ 徐明轩

  公众关注的“雷洋案”终于有了突破性的进展。今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依法决定对昌平区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民警邢某某等五人进行立案侦查,检方已按程序通知家属。

  “立案侦查”意味着什么?对民警邢某某等五人进行立案侦查,不代表5人已然犯罪,对他们依然适用“无罪推定”原则。

  但《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这次立案侦查表明:经过检察机关的初查,认为“雷洋案”中“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说明,此案不是违纪或执法不文明的问题,甚至也不是《刑诉法》所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而是“涉嫌犯罪”。

  即,民警邢某某等五人,是“涉嫌犯罪”,而不是普通违法,更不是违纪。

  首先,刑事立案,意味着对于涉案民警等人的刑事责任追究的启动,也意味着对雷洋案的追责不会“不了了之”,要么“走侦查—审查起诉—判决”的路径,要么走依法撤销案件、依法不起诉的程序,但这一切都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此案已经不可能烂尾了,已经被置于法治的轨道之中。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刑事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始,也是每一个刑事案件必经的法定阶段。雷阳案的责任追究正在启动,而且追究的是刑事责任。

  其次,刑事立案意味着,此前的检察院对雷洋案进行的“初查”已经完成,检察机关认为此案“确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事实、证据已达到立案标准。

  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在立案之前要经过“初查”的前置程序。检察院的侦查部门对于移交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初查的,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对犯罪线索进行“初查”。

  目前,检察机关已经认为此案“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排除了此案属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情形,排除了“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事实或者证据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等情形,因此结束“初查”程序,正式刑事立案。

  第三,本案由昌平区检察院完成初查,由市检察院决定,将该案交由市检察院第四分院立案侦查,这是一种“提级管辖”,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此案的重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3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的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国性的重大犯罪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犯罪案件;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重大犯罪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犯罪案件。

  即,此案原则上应由基层检察院(昌平区检察院)立案侦查;但是,北京市检察院指定此案由市四分院管辖,意味着此案属于“重大犯罪案件”,由更高一级的检察院分院侦查更好,更加有公信,避免了由昌平区检察院查昌平区警察所可能导致的“瓜田李下”的争议。这也是检察机关通过“提级管辖”的方式,回应民间对此案的关切。

  第四,此案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意味着当事警察涉嫌罪名的大致范围已经确定。

  普通刑事案件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但是《刑诉法》第18条规定,以下案件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一)贪污贿赂犯罪。

  (二)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包括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四)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所以,本案中涉案民警所涉嫌罪名,也大致可以确定下来,主要属于渎职犯罪,或者属于第四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无论之前雷洋案有什么样的传言,有多少纷扰,目前对邢某某等5人的立案侦查,意味着此案正式放在法治的轨道中解决;并且启动了刑事程序。此案不可能做“降调”处理,不可能由公安机关内部自查自纠。

  雷洋是怎么死的?当事警察对雷洋做了什么?这些行为与雷洋之死是什么样的因果关系?这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当事警察该承担什么样责任?这一切只能由司法机关在司法程序之内,按司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向公众披露、定性。

  让人们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看到公平正义,这是司法的目标,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至此,人们对“雷洋案”能够感受到司法机关对民意关切的及时回应和有力措施。接下来,希望大家给办案的司法机关一些时间,结果如何,相信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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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里农场董建国 发表于 2016-6-1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警察又倒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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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农场章文 发表于 2016-6-1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宜里农场董建国 发表于 2016-6-1 16:12
这警察又倒霉了

建国老弟,不论权力有多大,都要依法行政,不能胡作非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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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农场章文 发表于 2016-6-3 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农场章文 于 2016-6-3 18:56 编辑

雷洋案追踪:尸检处于病理检验阶段 家属要在场
(原标题:“雷洋案”追踪:尸检已经到了什么阶段?需要检验哪些要件?)
为何交北京检察院四分院侦查?
专家
尸检主要进行5类检验
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完成对“雷洋涉嫖娼被民警采取强制约束措施后死亡”线索的初查工作,认为符合立案侦查条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将该案交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立案侦查。6月1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依法决定对当事民警邢某某等五人进行立案侦查。为什么会是第四分院?另外,外界普遍关注的尸检问题,该由谁来进行?需要多久?检验什么?对于这些问题,专家一一解读。
检察机关认为存在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这意味着什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表示,目前北京市的检察机关已经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那就意味着检察机关认为这个案件已经存在犯罪事实,并且应当对有关办案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进行了立案。
不过,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对涉案人员的立案侦查并不意味着其必然构成犯罪,或者必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侦查仅仅是刑事诉讼的开始,涉案人员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在之后的刑事诉讼过程中确定。直白而言,就是需要法院判决。
为何交北京检察院四分院侦查?
根据官方通报,此次北京检方的立案决定是在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进行初查,认为在符合立案侦查条件的情况下,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直接作出的。北京市检察院立案后,将该案交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进行立案侦查。
为什么交由第四分院进行侦查?据了解,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下设有四个分院,其中一二三分院都是按照区域对应检察机关的,其中昌平对应的是第一分院,而第四分院是全国第二个跨行政区划成立的检察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包括北京市检察院指定管辖的跨地区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及关联案件等。专家表示,这样的安排是为了让办案机构更加中立,消除外界疑虑。
执法对象死亡,该如何处理?
在执法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执法对象死亡的情况,应该启动什么样的程序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表示,办案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应当保护现场,应当通知当事人的家属。
至于家属在了解情况后有何权利,顾永忠称家属有权了解案发的过程、了解雷洋死亡的原因,有权认为执法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报案,要求查处这些办案人员的责任。
5月17日上午,雷洋家属吴某某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递交刑事报案书,要求北京市检察院对昌平公安分局办理雷洋涉嫌嫖娼的相关警察、辅警立案侦查。
雷洋案尸检必须由第三方进行
要想了解雷洋的真实死因,需要做尸检。该如何尸检?由哪个机构进行尸检?
对此,顾永忠表示,被害人的家属有权选择进行尸检的主体,有权参与尸检的过程,而且也可以委托律师协助参与尸检过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除了法院没有内设鉴定机构以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有内设司法鉴定机构。而在雷洋案中,因为雷洋是和民警在一起时死亡,所以公安机关内设的法医鉴定机构应当回避,最终检察机关决定,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尸检,检察机关的法医对第三方鉴定机构的尸检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尸检时死者家属等要在场
中国法医学会会员副主任法医师李秀林表示,检察院委托尸检之后,法医会要求办案单位在场,死者的家属在场,相关的见证人在场,就是第三方要在场。 在这种情况下,法医才能开展工作。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所以,在第三方鉴定机构检验过程中,除了检察机关会派人监督,家属也会到场,另外由于检验涉及技术性很强的鉴定问题,所以也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场监督。尸检具体都要检验什么?据了解,检验的目的在于确定死亡原因,一般来说,鉴定机构会做尸表检验、解剖检验、毒物分析检验、酒精检验、病理学检验等5类检验。检验是一个严格的精细化活动,从表面的微小状况到穿着衣物的痕迹都会被记录在案。整个过程需要一个月左右。
虽然时间很长,但是整个检验过程都会有影像记录,根据《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尸检应当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照相和录音录像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未经办案部门批准,禁止其他人员照相和录音录像。如果家属对这份检验报告有异议,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目前,雷洋尸检还在病理检验阶段,结果尚需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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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字五一二 发表于 2016-6-3 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版主认真连续的编辑报道,通过版主的报道,对该事件的发生发展有个大概的、整体的了解。多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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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夜星辰 发表于 2016-6-3 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治国,正在行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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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韵 发表于 2016-6-4 03:2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章文全面认真的报道,相信法律,会还原真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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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农场章文 发表于 2016-6-4 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春之韵 发表于 2016-6-4 03:27
谢谢章文全面认真的报道,相信法律,会还原真真相.

谢谢春之韵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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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农场章文 发表于 2016-6-4 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边字五一二 发表于 2016-6-3 23:45
感谢版主认真连续的编辑报道,通过版主的报道,对该事件的发生发展有个大概的、整体的了解。多谢了。

谢谢王兄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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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农场章文 发表于 2016-6-29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检方公布雷洋尸检进展:将安排补充鉴定
6月27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邀请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院、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院、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等单位的全国法医学、病理学知名专家就鉴定机构提交的雷洋尸体检验鉴定结论进行审查论证。

与会专家充分肯定了检察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前期所做的工作深入、细致、客观,并对检验鉴定结论依法进行了审查论证,指出了需要补充鉴定的内容。检察机关认真听取了与会专家的审查论证意见,将依法安排补充鉴定,科学运用检验鉴定结论,确保案件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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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农场章文 发表于 2016-6-29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财新网】(记者 王和岩)暂时沉寂30多天的雷洋案波澜再起。雷洋家属及其律师发声,对雷洋案中涉案警察的辩护律师资格及其近日言论,提出数点质疑与异议。相关涉案警察的律师对财新记者均一一做了回应。

来自法制网的报道显示,雷洋案涉案警察孔某的代理人,系沪上名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的翟建。据雷洋家人介绍,5月7日雷洋案发,次日雷洋家人即委托大成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彭吉岳担任代理律师。彭吉岳是雷洋小姨的同班同学,因为这层关系,雷洋家人对彭吉岳律师很信赖。5月8日在昌平东小口派出所警方向雷洋家人通报案情时,彭吉岳在场。10日,彭吉岳和雷洋家人一道去昌平区检察院信访办反映情况,但5月中旬,大成律师事务所最终不同意彭吉岳代理此案,雷洋家人才决定聘请陈有西律师。“彭律师见过雷洋的遗体,我们的诉求也都告诉过他。”雷洋家人说。

雷洋家人及校友认为,翟建和彭吉岳同属大成律师事务所,最开始彭吉越是雷洋家人的律师,知悉相关案情及雷洋家人的诉求;如今翟建作为雷洋案涉案警察的代理律师,违反了同一律所律师不得“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法律规定。

根据2010年6月起实施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或者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数位从事法律工作但不愿披露姓名的人大校友认为,上述法律条款,是法律规定的利益冲突审查机制,同一家所的律师先后代理涉案双方,对先代理的一方利益构成侵害。

对此,翟建律师称,他接受孔某家人委托时,大成长沙分所律师彭吉岳并没有和雷洋家人签订委托协议,也没有收取相关费用。他担任孔某的辩护人,并不违反《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此外,雷洋亲友及律师还对雷洋案涉案民警邢某某辩护人公孙雪律师的言论及钱列阳律师身份提出异议。

6月25日,公孙雪对媒体表示,会见嫌疑人邢某某时,邢某某明确表示自己没有殴打雷洋,而雷洋有不配合警察依法执法行为。雷洋的家人和律师认为,公孙雪作为涉案民警邢某某的辩护人,在案件侦查阶段即对外发布与案情有关的信息,此举有违律师执业准则,意在误导舆论。而钱列阳是北京市检察院的监督员,他们忧虑钱列阳的这重身份,可能会对检察院办案造成影响。

公孙雪表示,她的当事人一直否认殴打过雷洋,这一信息在辩护律师介入前就已经在媒体上公开披露,已经属于公开信息。“目前案件尚在侦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已经承诺公平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如果双方有意见分歧,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她表示,双方律师在媒体上隔空辩论即无意义且无必要,解决不了任何实质问题,“公众应当把注意力集中到对此案的程序监督中来。没有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就会沦为空谈”。

钱列阳则回应:第一,律师担任各种社会职务很正常,它和律师的本职工作以及案件之间没有任何需要回避的法律规定。第二,唯一需要回避的是同一个律师不能同时担任利益相对方的代理人。“律师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承担着各种社会监督职能,包括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他们是不是也需要回避?是不是就不能执业做律师呢?”

另外,钱列阳律师曾向北京市检方提出更换鉴定机构的建议。6月26日晚间北京市检方回应称,雷洋尸体检验鉴定机构的委托依法合规,对鉴定工作安排了全程的监督。

北京市检方还表示,当日下午北京市检察院、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邀请“雷洋案”涉案警务人员邢某某等人聘请的律师和雷洋家属聘请的律师召开座谈会,听取双方律师关于案件办理、有关检验鉴定工作的意见建议,同时向双方律师介绍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2016年5月7日晚,雷洋离家后离奇死亡,引起舆论关注。5月9日至5月12日,北京昌平警方先后两次通报案件调查进展,涉事派出所副所长、足疗女均接受官方媒体采访,指雷洋存在嫖娼行为。

5月13日,雷洋尸体检验工作启动。5月14日凌晨2点,历时约八小时的雷洋遗体解剖工作完成,病理检验等工作随后展开。相关法律规定,尸检结果须在60个工作日内公布。据此推算,尸检结果公布时间最晚不得迟于8月中旬。

财新记者获悉,雷洋的尸检医学病理报告早已完成,之后开展的是将医学结论转化为司法鉴定报告的工作。有消息称,尸检结果有望在近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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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农场章文 发表于 2016-6-29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农场章文 于 2016-6-29 09:39 编辑


25日,雷洋案涉案警察邢某的代理律师钱列阳、公孙雪向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递交《法律意见书》,提出“因鉴定机构的确定程序违背相关法规、网传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资质存疑”,建议检察机关更换鉴定机构。
京华时报讯(记者杨凤临)昨天下午记者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获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市检四分院当日邀请雷洋死亡案件涉案警务人员邢某某等人聘请的律师和死者雷洋家属聘请的律师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双方律师关于案件办理、有关检验鉴定工作的意见建议,同时向双方律师介绍有关工作进展情况,检察机关强调雷洋尸体检验鉴定机构的委托依法合规,对鉴定工作安排了全程的监督。

与会律师充分发表了意见,对有关工作提出了建议。检察机关强调会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办理案件,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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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农场章文 发表于 2016-6-29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涉案警察邢某某辩护人钱列阳质疑雷洋案法医鉴定机构的确定程序违背刑事诉讼法规定,建议更换鉴定机构;邢某某另一位辩护人公孙雪称检察院已告知邢某某涉嫌的罪名,希望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雷洋家属一方代理律师陈有西认为涉案警察辩护人提出质疑缺乏事实依据。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雷洋尸体检验已过30天,结果尚未公布,6月25日,各方焦急等待之时,为雷洋家属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及涉案警察邢某某的辩护律师密集发声,质疑或回应雷洋案鉴定程序及案件进展,各方说法不同。

邢某某辩护人公孙雪:希望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6月25日23时许,雷洋案涉案民警邢某某辩护人之一、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公孙雪向财新记者表示,她希望雷洋案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完成,鉴定意见内容完整、描述准确、论证严谨、结论科学,并希望该案能够得到依法、公正处理,不牺牲任何一个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法治应有之义。

公孙雪告诉财新记者,她已根据刑诉法及相关规定,向检方了解邢某某涉嫌的罪名及案件有关情况,“目前检察院已告知邢某某涉嫌的罪名,关于辩护人开展工作必须的其他案件信息,案件承办人表示将尽快落实。”

此外,公孙雪强调,“邢某某向我明确表示,自己没有殴打雷洋的行为,雷洋有不配合警察依法执法的行为,希望尸检结果可以证明这一点”。

邢某某辩护人钱列阳:建议检察院更换鉴定机构

6月25日下午,邢某某的另一位辩护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钱列阳向办案检察机关提出,负责雷洋尸检的鉴定机构“确定程序违背相关法规、网传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资质存疑”,建议检察机关更换鉴定机构。

据法制网消息,钱列阳向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递交了一份《法律意见书》,称“邢某涉嫌渎职犯罪一案,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根据雷洋家属的意愿,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尸检鉴定,雷洋家属及其委托的专家辅助人在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派员监督。辩护人认为,本案法医鉴定机构的确定程序违背了刑事诉讼法规定,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已经不具备中立性,难以排除干扰开展鉴定;同时该机构虽有鉴定资质,但历年来开展业务已经积累了一些争议纠纷,从专业技术角度看,难以保证鉴定工作质量”。

钱列阳向法制网记者透露,由于目前案件还处于侦查期间,案件的具体细节尚不清楚。在指定鉴定机构时,涉案警察还没聘请律师,所以指定鉴定机构时没有涉案警察的声音是正常的,但目前既然已经委托了律师,律师就有义务从程序上做到没有瑕疵。

对于近期网络流传的鉴定机构负责人资质存疑一说,钱列阳表示,由于他们都是随后接手的案件,与鉴定机构不存在任何关联,如果网络传言属实,那么就存在三个问题:鉴定人资质、鉴定机构资质和鉴定结果是否有效的争议,为了确保以后进入法庭审理阶段不再因鉴定机构存在争议,建议检察机关应依法更换司法鉴定机构。

雷洋家属代理律师陈有西:鉴定程序无任何问题

针对钱列阳律师质疑尸检鉴定机构资格和效力的问题,为雷洋一方提供法律援助的京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陈有西向财新记者表示,本案侦查机关至今未向任何一方送达尸检报告,亦无任何结论告知和公布,涉案警察辩护人提出质疑,“缺乏任何事实依据,纯属猜想臆测”。

陈有西称,鉴定机构的确定系侦查机关选择三家在检察院备案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由家属和律师选择一家意向,并最后由检察院确定,家属并不认识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存在鉴定机构有利害关系不中立问题。明正鉴定中心有司法鉴定资质并经审核备案,鉴定人资格由检察院审核确认有效,无任何法定回避情由。北京市、昌平区两级检察院派法医在现场,全程监督检验,程序无任何问题。异议和申请另行鉴定不能成立。

在陈有西看来,根据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雷洋案鉴定程序完全依法进行,无任何瑕疵。在尸检结论迟迟未公布,嫌疑人辩护人未见鉴定报告只言片字的情况下,仅凭媒体报道,无端质疑鉴定程序先发制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程序。

陈有西强调,鉴定意见和鉴定程序是否有问题,律师将在收到鉴定报告后,进行认真研究,再决定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此前将一直要求侦查机关保存遗体,以便复检。

雷洋2016年5月7日晚离家后离奇死亡,引起舆论关注并持续发酵多日。5月9日至5月12日,北京昌平警方先后两次通报案件调查进展,涉事派出所副所长、足疗女均接受官方媒体采访,指雷洋存在嫖娼行为。5月13日,雷洋尸体检验工作启动。5月14日凌晨2点,历时约八小时的雷洋遗体解剖工作完成,后续病理检验等工作还在进行,尸检结果将在60日内公布。

对此,陈有西认为,“雷洋尸检进行后,已经一个多月,死因结论早应作出。我们希望侦查机关立即向被害人、嫌疑人各方,依法告知检验结论,并告知嫌疑人涉嫌罪名和对各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具体情况。回应各方关注,消除社会疑虑”。

附:公孙雪授权声明

雷洋案涉案警察辩护人已知其涉嫌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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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农场章文 发表于 2016-6-30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检方依法告知和公布雷洋尸检鉴定意见
6月3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向雷洋死亡案件涉案警务人员及其家属、雷洋家属及双方聘请的律师依法告知了雷洋尸检鉴定意见。检察机关对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进行了审查,组织了专家审查论证、文证审查,确定死者雷洋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检察机关将继续依法侦查,结合侦查工作依法判断事实和证据,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和责任轻重。
涉案警务人员在执法中存在不当行为,昌平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邢某某、辅警周某起主要作用,且在案发后有妨碍侦查的行为。根据其行为性质和办案实际需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已报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变更强制措施,对邢某某、周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决定逮捕。(央视记者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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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农场章文 发表于 2016-6-30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检察 消息,6月3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向雷洋死亡案件涉案警务人员及其家属、雷洋家属及双方聘请的律师依法告知了雷洋尸检鉴定意见。检察机关对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进行了审查,组织了专家审查论证、文证审查,确定死者雷洋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检察机关将继续依法侦查,结合侦查工作依法判断事实和证据,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和责任轻重。
涉案警务人员在执法中存在不当行为,昌平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邢某某、辅警周某起主要作用,且在案发后有妨碍侦查的行为。根据其行为性质和办案实际需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已报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变更强制措施,对邢某某、周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决定逮捕。
雷洋案涉事民警被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干些什么?
正义网北京6月1日消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北京检察”1日发布,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完成对“雷洋涉嫌嫖娼被民警采取强制约束措施后死亡”线索的初查工作,认为符合立案侦查条件。根据办案的实际需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将该案交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立案侦查。2016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依法决定对昌平区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民警邢某某等五人进行立案侦查,按程序通知家属。同日,北京市有关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还向雷洋家属吴某某通报了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情况。





(本文来源:@北京检察、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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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书武 发表于 2016-8-17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都是中国法律苍白惹的祸,在美国、俄罗斯都不会对抗法者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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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农场章文 发表于 2016-8-18 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田书武 发表于 2016-8-17 21:23
这都是中国法律苍白惹的祸,在美国、俄罗斯都不会对抗法者客气。

谢谢你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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