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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委托女儿办房产过户手续 为防女儿做手脚办理特定委托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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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章文 发表于 2015-12-9 0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东北网12月8日讯 据生活报报道,老人有房产需要过户,因自己年纪太大,不能亲自办理,想委托家人办理手续,又担心其中有变。近日,哈市一对八旬老夫妇就陷入了这种两相为难中,多亏一份指定公证对象的特定委托公证,为他们解决了顾虑,成功将自己的房产过户到孙子名下。  上个月,黑龙江省哈尔滨国信公证处公证人员接到一个奇怪的电话咨询,电话里老人听起来十分着急,有些说不明白,公证员耐心宽慰,询问了老人的地址后,亲自上门了解情况。原来,这位老人名叫戴茂春,已年过八旬,妻子常年卧床,只有他在床前照顾,片刻不能离身。戴茂春本有一子一女,女儿家境不错,儿子早年因病去世,只留下一个孙子。明年,孙子就要结婚了,但还没有房子住,因家中有三套房产,戴茂春便想将自己名下一处空闲的房子过户给孙子。但因为两位老人年龄太大、行动不便,必须要委托自己的女儿去办理房产过户相关手续,可戴茂春还有自己的顾虑,他知道把房子给孙子这事女儿不同意,所以担心委托给女儿全权办理后,女儿会拿着二老的房产证和委托书,擅自将房产过户到他人名下,但因为怕伤感情,这事又不好和女儿明说。戴茂春思来想去,感到十分为难,无奈之下向公证人员求助。
  得知老人想法,公证人员为戴茂春提出了一个好办法。公证人员提出,可以在正常办理委托公证的前提下,在委托公证书内写明指定房产过户对象,这样房产部门就会按照公证书内指定的房产接收人来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就不会出现过户他人的问题。戴茂春得知这种指定特有对象的方式,即可消除了他们顾虑,又能照顾和女儿的关系,非常高兴。在公证人员的协助下,很快,戴茂春夫妇在家中就办理了指定对象的委托公证书。拿着委托公证书时,戴茂春激动地说:“这份公证书真是给我解决了大问题!既照顾到了家庭和睦,又完成了我们的心愿!”
  黑龙江省哈尔滨国信公证处咨询电话:0451—53624755 0451—53602083。
  近年来,市民要求公证房屋等财产的情况越来越多,小编现在带您了解下公证的相关事项:
   房产公证流程
  第一步:当事人准备材料。
  应携带以下资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
  关键提示:协议书中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一般要求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第二步:
  亲自到公证处填写有关表格。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关键提示: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第三步:
  公证人员核对相关信息。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第四步:
  在公证人核对完信息之后,双方当事人当着公证员的面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
  关键提示:至此,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房产公证的类型
  一、房产继承公证,也就是继承权公证。
  继承权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法定继承权,遗嘱继承权和协议继承权等国家法律所承认的继承权,对继承死者生前私有财产者,进行身份确定,材料核实等一系列工作后,所出具的公证书。
  继承权公证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分为依遗嘱继承、依法定顺序继承。根据中国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继承。
  也就是说,对于子女或家属要办理继承房产的话,必须要有公证处办理的公证书;
  二、遗嘱公证。
  1、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为此,立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神志清楚,有行为能力.
  (2)遗嘱的内容要合法,不能剥夺无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继承权;
  (3)遗嘱中的财产是个人合法财产.
  2、遗嘱应包括以下内容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5)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遗嘱公证
  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和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手续;
  三、赠与房产公证
  房产赠与,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书”;
  赠与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所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3、赠与财产属于共有的,应提供共有权证明及共有人同意赠与的意见;
  4、赠与合同或赠与书原件;
  5、公证员认为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注:(1)申请人在赠与合同公证中指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在赠与书公证中仅指赠与方。
  (2)申请人申请此项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来办理。
  四、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事务,必须办理公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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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兴国 发表于 2015-12-9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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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东 发表于 2015-12-9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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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农场章文 发表于 2015-12-9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兴国 发表于 2015-12-9 09:57
拜读了。

谢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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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农场章文 发表于 2015-12-9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向东 发表于 2015-12-9 10:50
拜读

谢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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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梦 发表于 2015-12-9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委托他人办理房产过户,一定要委托书的,内容相当规范,很难钻空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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