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范学新 于 2026-4-26 16:56 编辑
《兵团史话》连载之九十四
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文件 龙革发〔1973]82号
批转省人民银行 《关于调整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银行管理体制的报告》
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省人民银行,有关地(盟)市县(旗)革命委员会: 省革命委员会同意省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银行管理体制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兵团银行建立以来,对促进兵团生产建设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为了保持各级人民银行原来的系统,保持银行业务的一定独立性,对于生产建设兵团银行的管理体制进行调整是必要的。望抓紧搞好交接工作。兵团银行管理体制调整后,各地要加强对银行工作的领导,使之更好地为兵团生产建设服务。
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 一九七三年二月七日
关于调整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银行管理体制的报告
省革命委员会: 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组建后,为了适应兵团生产建设的需要,于一九六九年经省革命委员会生产委员会和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先后在二、三、五、六师组建了银行机构。两年来,在兵团党委领导下,兵团银行在加强资金管理、吸收储蓄存款、组织结算等方面,作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今年九月,全国银行工作会议指出:“国家银行必须是统一的”,银行机构要“在党委一元化领导下,各级银行要保持原来的系统”“银行不应有地方银行”,“银行不能分割,银行不能属于那一个部门”。根据这些个精神,经与兵团后勤部研究同意,对兵团银行管理体制进行如下调整: 一、设在兵团各师的支行并入所在地的县支行。合并后县支行和兵团各师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二、设在兵团各团的银行办事处和设在营的服务所,原则上原来属于那个市、县支行领导的,仍归属哪个市、县支行领导。个别的办事处、服务所,根据交通、地理条件也可以适当调整,划归邻近市、县支行领导。 三、兵团新开发地区设立的银行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划归有关市,县支行领导。 四、现在兵团银行的国家正式职工,原则上随同机构调整划归有关市、县革委会管理,同级银行协管。个别因工作需要要留在兵团工作的,经过协商,可以由兵团安排。原来的银行干部已调出的,在调整中应尽量调回。调整后,在兵团驻地的银行人员仍要参加兵团统一组织的政治学习:职工生活所需的主、副食品及医疗、文娛活动请兵团统筹安排。 五、关于财产问题。谁投资添置的,产权属谁。属于兵团的房产、金库和其他设备,银行如果需要,可按原造价(扣除折旧)将财产转给银行。如果在一栋房屋内银行同其他单位混住,不能转移房产的,银行可根据国家规定交纳租金。 具体交接方案,由省人民银行另行下达。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
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一九七二年十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