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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史话》连载之十一 兵团职工的家庭副业
兵团期间,正值全国文革运动时期,职工自留地和养猪等家庭副业均被列入“自发产生资本主义倾向”的小生产范畴,是所谓“资本主义尾巴”,因此变得异常敏感。一方面,要保证群众生活急需,达到“一人一猪”的目标,一方面又不断限制自留地和家庭养猪;职工家庭副业本来并不属于屯垦戍边中的“大事”,但却屡屡被提上兵团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显得小心翼翼,自相矛盾,互相制肘,举步维艰。这成为特殊时期兵团历史上的一段奇怪现象。
1968年7月9日,龙江革委办字(68)31号文件,发表汪家道在建立沈阳军区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连以上干部代表大会上做的总结报告,题目是《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把生产建设兵团建设成为一支能文能武亦兵亦农的革命队伍》。其中谈到几个具体问题时,提出了有关自留地、小开荒、个人养猪等政策问题。
1968年12月11、13、16日,在兵团三楼会议室,颜文斌主持兵团首长第8次办公会议。决议事项三、关于职工种自留地和养猪问题决定:职工种自留地应予取消,由连队集体种菜供应。养猪,要大力发展公养猪,团建立专业养猪连队,养种猪、供应仔猪、生产肥猪;连队食堂要大力发展养猪。职工私人养猪,要严格限制,改变性质,不能养母猪,可养肥猪,由连队供应仔猪,给适当的饲料,养肥后由连队统一收购交售国家,并给职工个人一定报酬。
1970年2月3日至2月8日兵团党委常委召开第一次会议,其中关于自留地问题提出:兵团是全民所有制经济,所有人员一律不能搞自留地、园田地。
关于养猪问题提出:贯彻公养为主,公养和个人养相结合的方针,允许集体伙食单位和职工家属养猪。
由此,兵团自上而下大搞“割资本主义尾巴”活动,限制职工家畜家禽饲养数量和自留地面积。
2月15日,中共沈阳军区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提出《关于进一步搞好家属集体生产的意见》( 试行)
“意见”称:家属集体生产的**,应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根据集体服从国家,不争连队经营行业的原则,在连队统筹安排下,组织农副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小手工业和畜牧、养殖等生产,也可经营缝、织、理发等服务性行业。但不允许将连队经营的生产“下放”给家属生产;不允许经营商业;不允许经营国家指定单位种、养的品种。
为了解决兵团部队家属吃菜问题,可将房前屋后的空闲地,按每户4人以下不超过2 分地,5人以上不超过3分地的标准,由连队统一调配给家属种点蔬菜。
不能参加集体生产的家属,每户可养1至2头育肥猪,但不准养种猪、母猪(回族可养1至2头羊)。所有家属每户都可养10只以下的家禽。
现役干部家属,按军队规定执行,一律不准养猪。
1972年2月,兵团作出决定:“将连队房前屋后的闲置土地,拨给职工部分园田地,家庭人口3人以下的给3.5 分,4人以上的每户不超过5分”,还允许每户养育肥猪1—2 头,以及少数家禽,交集体收购。这个关于职工园田地的决定比1970年的规定稍有放宽。
1974年2月,兵团党委经过调查做出决议:恢复职工家庭的园田。“将连队房前屋后的闲置土地,拨给职工部分园田地,家庭人口3人以下的给3.5分,4人以上的每户不超过5分”,还准许每户养育肥猪1 - 2头以及少数家禽,交集体收购。
1975年3月26日,兵团党委以(75)兵党字第124号文下发《兵团党委批转《兵团工分制试点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其中关于职工自用地问题规定:为了使改制单位与未改制单位取得一致,今年一律按兵团党委过去的规定执行。
兵团时期关于职工家庭副业的这段曲折历史,是文革运动大背景下的产物,并非兵团特有的现象。还原这段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历史的曲折性、复杂性,从中汲取重要的经验教训。 写于2025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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