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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农场章文

人民日报评论雷洋涉嫖被抓身亡:以公开守护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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摇头狮子 发表于 2016-5-17 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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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农场章文 发表于 2016-5-17 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摇头狮子 发表于 2016-5-17 18:19
拜读。

好久不见,谢谢回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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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农场章文 发表于 2016-5-19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检方:已将雷某家属报案材料移送昌平检察院
2016年5月17日上午,雷某家属吴某某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递交刑事报案书,要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昌平公安分局办理雷某涉嫌嫖娼的相关警察、辅警立案侦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了报案材料,鉴于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先已接收雷某家属控告并已依法开展初查工作,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正依法进行督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已依法将吴某某的报案材料移送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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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农场章文 发表于 2016-5-19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市公安局回应雷洋案:依纪依法处理,决不护短
今日中午11时33分,北京市公安局在其官方微博@平安北京 回应雷洋案称,北京市公安局对雷洋案高度重视,事发后立即责成昌平分局及时通报检察机关,并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工作,相关人员接受调查。公安机关坚决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坚决依纪依法处理,绝不护短。此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表示已将雷洋家属递交的刑事报案材料移送昌平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正依法进行督办。(北青报记者 邢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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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小舟 发表于 2016-5-19 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让好人受到冤枉,也不可以放过坏人。说来容易,真正做起来就难了,真相往往被假象层层包裹着,得像剥洋葱那样一层层剥开才能见到真相。
      若真有人做了小动作,早晚也会暴露的,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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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农场章文 发表于 2016-5-19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叶小舟 发表于 2016-5-19 19:19
不能让好人受到冤枉,也不可以放过坏人。说来容易,真正做起来就难了,真相往往被假象层层包裹着,得像 ...

谢谢一叶小舟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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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农场章文 发表于 2016-5-23 07:44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检察院查验雷洋手机数据 多位亲属全程录像
5月21日下午,界面新闻记者从雷洋案律师团队处了解到,今天,北京市检察院技术部门的三位技术人员放弃休息,查验、提取、保全了雷洋手机数据。

律师团队表示,查验工作在昌平区检察院进行,由雷洋妻子当场解码,全程录像。前后进行了三个多小时。雷洋多位亲属在场。提取的具体内容被告知不允许透露。

据了解,本次检验由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委托对手机进行检验,检验方按照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开展相应检验工作。

5月7日晚,雷洋离家后身亡。北京昌平警方5月9日晚间通报称,警方查处足疗店过程中,将“涉嫌嫖娼”的雷某控制并带回审查,此间雷某突然身体不适经抢救无效身亡。

在雷洋案中,部分手机信息被删是引发外界讨论的疑点之一。

亲属发现,雷洋手机中死亡前几日的通话记录、微信朋友圈里面关于孩子和家庭的信息以及手机里面的位置记录被部分删除。

关于雷洋手机位置信息被删,当时现场执法的带队民警——北京昌平分局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邢永瑞5月11日在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时说,我看到网上评论才知道,雷某使用的手机是苹果手机,有密码,目前我们的技术达不到解锁密码。网友质疑的删除信息,我就想说,为什么要删除?这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删除信息对警方没有好处和帮助,而且因为有密码,我们进入不了他的手机。

关于雷洋案的调查,目前正在展开。

5月17日上午,雷洋家属吴某某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递交刑事报案书,要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昌平公安分局办理雷某涉嫌嫖娼的相关警察、辅警立案侦查。

19日上午,“北京检察”发布消息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已依法将报案材料移送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当日中午,北京警方针对雷洋案发布消息称,将坚决依纪依法办理。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19日中午发布消息称,北京市公安局对雷洋案高度重视,事发后立即责成昌平分局及时通报检察机关,并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工作,相关人员接受调查。

北京警方表示,公安机关坚决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坚决依纪依法处理,决不护短。

20日下午,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约见了雷洋家属吴某某,向其核实情况征求意见。雷洋的家属随后向昌平区检察院提交五点书面请求,要求检方立即对雷洋被害一案立案侦查。雷洋案代理律师表示,检方当场收下了书面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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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农场章文 发表于 2016-5-31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腾讯新闻 | 陈有西:雷洋死因必须查清|附:一位检察官眼中的“雷洋事件”
【导读】

        5月7日晚,雷洋离开家后离奇死亡,该事件引起网络热议,并持续发酵。警方在接受官方媒体采访称,雷洋系涉嫌嫖娼被警方控制后身亡,此间,雷洋案两次更换代理律师。

        5月13日凌晨3时,雷洋家属与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有西、赵勤犇、邓学平、张建飞和律师助理周晓凤等签署授权委托协议,成为雷洋被害案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代理人。

        5月17日上午9时,雷洋家属向北京市检察院递交了《关于要求北京市检察院立案侦查雷洋被害案的刑事报案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就该案多处疑点提出质疑。当天下午,陈有西接受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和腾讯新闻联合独家采访,就雷洋案关切问题作出回应。

        十多份证据已经固定

        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探员(以下简称探员):当时为什么会考虑接雷洋案?

        陈有西:雷洋案子我们确实在办理,鉴于目前全社会的关注度,我今天可能是主要通报一下程序的问题,不能讲太多的案子内幕的情况和一些涉及证据的情况,请大家能够理解。

        那么这个案子为什么我们能够受理?我们是受雷洋家属一再邀请,以及雷洋家属原来代理律师的一再推荐和邀请,我们反复斟酌以后受理了这个案子。觉得权衡了各方面的利弊以后,认为这个案子我们的介入可能会更加理性、合法地查清这个真相,能够维护雷洋一家以及他的家属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最后是受理了这个案子。

        探员:目前,律师在取证等工作上有什么进展?

        陈有西:这个案子我们是上周四(5月12日)开始受理的,在我们受理这个案子之前,当时北京市检察机关已经决定对雷洋这个案子进行尸体检验,选定了鉴定机构,选定了专家见证人,选定了见证的律师,所以我们是在这些工作都做好以后,我们介入的,所以鉴定机构不是我们选择的。

        我们介入以后,先派了两个律师到北京开始现场的调查取证工作,两天以后,包括我本人,我们又增加了四位律师,一共六个律师在星期天开始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现在基本工作已经结束,报案材料形成,二十多份证据已经固定,我们已经提交给检察机关,由他们进行侦查、审察、核实,然后决定证据可不可以使用,案子的性质到底是怎么样的,所以律师没办法来透露这个案子。

        探员:为什么需要多名律师介入?怎么分工的?

        陈有西:这个案子我们上周四正式受理以后,我们做了一个周密的考虑和安排,整个参与这个案子的研究、收集信息、分析舆情、分析第一线律师调查得到的证据以及法律观点、定性细则。我们一共有将近二十个律师,那么在直接到北京参与现场调查、研究,跟家属进行一些核实,对每一个证据进行核实,是有六个律师。所以这个案子,我们是一个比较强有力的律师团队进行工作的。

        这几天工作很辛苦,有时候搞到晚上三点钟,像昨天中午我们全体没有吃饭,到四点钟左右,我们才吃的午饭。所以一共有将近二十位律师在进行工作,这些律师很多是资深的检察官,资深的警察出身的,第一批到北京的六位律师都是这些背景的,因为考虑到这个案子有律师调查的风险,以及收集证据的一次性、有效性,我们这次派主要有政法工作经历的一些律师,而且都不是北京的律师,我们在杭州、上海一起进行分析的律师,还有原来当过法医的专家、法证部门的专家,我们是一个比较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在进行工作。

        探员:目前能不能透露更具体的一些细节?

        陈有西:对,我刚才一开始就讲了,对案情上面的问题,现在我们有两个“等待”。律师的工作第一阶段基本上顺利结束,我们现在六个律师在今天已经全部离开北京了,第一阶段的工作基本上结束,我们现在等待着两个问题:一个就是雷洋的家属今天上午已经正式向北京市检察院提出了报案书,要求侦查涉嫌犯罪的警察的刑事责任。

        报案书是家属的意思,我们律师不能做任何评价,因为家属的意愿,他们对事实真相的陈述,以及他们希望国家机关查清真相,这是家属的权利,家属有举报权、查清权利,要求国家机关说法的权利。而律师受理案子跟没有受理案子是不一样的,我现在不能轻易地表态,这个案子到底会涉嫌到什么情况,所以还是一切以家属刑事报案书为主。

        律师未公开家属报案书呼吁不扩散

        探员:那您觉得在整个调查当中,有没有取得一个比较大的进展,发现一些更多的更深的问题?

        陈有西:家属报案书是我们进行研究起草的,直接参与起草的律师有五六位,每一个法律条款,每一个法律定性,每一份证据的审查,我们都经过了精心的研究。由于这个案子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完全的能够定性,家属只是一种申请权和控告权,我们现在还不便透露,所有的观点和证据都已经提交给了北京市检察院。

        我昨天(5月16日)去检察院递交材料的时候,北京市检察院两位同志已经接待了我,我们也做了一个良好的沟通,北京市检察机关对这个案子是非常重视的,所以今天上午(5月17日)递交材料也很顺利,他们都接下了这个材料,而且表示会高度重视、尽快地做出决定,到底立案还是不立案。

        探员:现在还不是一个立案的状态?

        陈有西:现在还不是,我们中国的《刑事诉讼法》有这么几个程序,对可能涉嫌犯罪启动的法律程序,一个就是公权力主动进行侦查,公权力可以自己立案。另外一种就是由被害人这一方启动侦查,做刑事报案。

        在家属报案前,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已经主动开始工作,北京市两个法医参加了尸体解剖现场的见证和会诊研究,所以检察机关是很重视的,早就已经介入了这个案子的调查研究,同时昌平检察院还对街道视频录像,相关证人以及其他一些视频资料,目击证人,他们都已经在提取证据进行固定,我们律师工作和检察机关的工作实际上在同步进行,并不是光我们检察机关在进行,由于国家机关进行的侦查活动它是保密的,所以他们没有向社会说过一句话。那么社会上误解,以为北京检方对这个案子没有重视、没有调查,实际上北京市检察院、昌平区检察院对这个案子高度重视,而且主动在工作。

        我们从律师角度也进行一个高效的调查和取证,我们固定了十几个现场目击证人第一手的视频录像,什么样的内容,侦查以后由检察机关按照法律程序,由他们来决定公布还是不公布。

        探员:网络上有流传一份报案书,是真的吗?

        陈有西:刑事报案书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公开发表,刑事报案书是雷洋家属向国家检察机关的举报、报案的材料,现在在很小范围的一些律师范围里面大家在传阅,这主要为了研究这个案子,内容都是经过核实、审查以及有证据佐证的。至于到底内容是什么、证据是什么,我现在不便透露,尤其刑事报案书里有当事人姓名、地址,这些受到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我们希望所有的网民以及传的人不要扩散,这是很小范围律师研究工作用的,不应该扩散出去。

        探员:大家很关注一个细节,手机到底有没有被删?

        陈有西:这个内容报案书里没有涉及,因为这个到底是不是被删,到底机关对这个手机有没有进行过处理,这些都还只是一种怀疑,要有待于正式立案以后,由国家侦查机关来进行查明。所以报案书里面没有写到那么细,这一段情节没有写。

        探员:现在不能确定是不是有被删过?

        陈有西:对,只能说现在是一种怀疑,现在包括我作为一个律师来发表意见,这个问题我现在不作评价。

        等待尸检结论非常重要

        探员:尸检结果什么时候出来,什么时候能够进行有效的判断?

        陈有西:所以我们现在就在等待两个重大的事情,这段时间律师工作已经结束,一个我们在等待北京市检察院是不是接受报案进行刑事立案,这是第一个等待;第二个等待就是尸体检验的结果出来,到底死因是什么。死因鉴定的结论是一个比较复杂严肃的科学过程,不像老百姓看一个人是不是被打死的这样简单做出结论,它要进行一些身体器官和病理指数的检测,还有一些法医专家的会诊,集体作出结论,所以一般他们也不会太快在两三天就能出来,一般来说不会超过60天,他可以在两三天测出、一星期测出,也可能在半个月测出,根据我们的了解,检验结果他们都在认真细致地分析当中,他们会做出负责任的结论来。

        而且根据我们律师的了解情况,这次的检验机构是家属选择的,专家证人家属选择在场,专家选择的一位公认人也在场,那么由家属选择的鉴定机构,又是由家属选择的这几个专家证人在场,又有北京市检察院两个法医在现场监督,我们从现在的程序来看,应该北京市检察机关对这个案子是高度重视的,我相信结论会比较公正的。

        探员:这个结论会对整个事情包括一些机构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陈有西:会起到非常关键性的作用,因为按照昌平警方的说法他是心脏病猝死,按照家属的说法他完全是外力伤害致死,这两个结论的直接证据就是法医专家的解剖结论,所以等待这个结论非常重要。

        探员:那么在此期间咱律师会做些什么?

        陈有西:我跟有一些律师的办案作风不一样,我觉得律师的专长在法庭,律师要回到案子的本身,案子的证据,案子的事实真相上面去,所以这段时间我们帮助家属把握好整个案情的走向,分析好案情的一些可能的情况,收集好证据,那么尽量地不留差错,把这些完备的证据提交给控方,由国家机关侦查以后得出结论,我们不枉加猜测。

        我们第一阶段的工作已经结束,我们就是等待着这两个结果,等到这两个结果出来以后,我们现在整个律师团在起草一个非常详细的律师意见,在有必要的时候我们会另外把我们的分析提交给检察机关,让他们作为侦查的参考。如果不立案,当然是另外的说法,如果立案我们会做这样的工作,目前我们在等待着国家公权力做出决定。

        探员:律师做了大量取证的工作,那有没有去调取过足浴店附近的监控内容?

        陈有西:足浴店已经被限制自由,律师不能进入,因为我们不是足浴店的辩护律师,我们不可能见到,足浴店门也锁起来,我们也进不去,所以相关的监控,昌平检察机关已经在调查,我们律师的调查不可能跟他们产生冲突,所以我相信这些证据都会完整地呈现到将来的法庭上,如果这个案子立案的话,这些证据不会灭失。

        律师办案靠严谨不靠炒作

        探员:这个案子引发舆论广泛关注,您怎么看?

        陈有西:雷洋案跟整个社会舆论的关注,大家的一些呼吁是直接相关的,没有这么多人关注,雷洋案不可能走到今天,也许早就平息掉了,这是有作用的。另外一方面,我们作为代理律师,我们要跟这样的舆论保持距离,我们不会推波助澜,我们是做专业工作,这个案子受理以后,我们立即对网上流传几个厉害的视频进行了核实也做了澄清。第一个就是电击雷洋的视频,我发现以后,马上跟雷洋家属进行核实,家属告诉我从衣服看就不是,根本不是雷洋,所以我迅速地就做了一条澄清。后来第三天果然出来一个来源,就是广东汕头的一个抓小偷的情节,所以这样的情节能够获得悲情的支持,能够调动很多的社会舆情,但这个案子对社会的稳定不利,同样对雷洋的案子严谨的办案也是不利的,因为最后的真相总会戳穿,对雷洋案的调查公正性、律师严谨性会做出严重的伤害。

        电击的问题澄清以后,还有一个常州土地的问题,很多人认为雷洋被害跟常州的土地事情有关,说是常州的秘密警察来抓他的,出了意外事故,都这么在想。那么我们了解核实以后,也已经清楚地证明雷洋不是常州土地事件调查组的成员,更不是决定性的人员,他根本没有参加常州土地事件的鉴定。所以这样的一种事情,想把江苏的事件和北京昌平事件捆绑在一起,意图不明,作为代理律师,我们觉得要剥离,要回到真相,这一条我要把它澄清。

        还有网上拼命在传,好像雷洋妻子已经承认他嫖娼,她说我重点关心我丈夫怎么死的,不关心我丈夫嫖娼不嫖娼,这样一句话,有些人放大好像他的妻子已经承认他嫖娼,我不去关心他嫖娼不嫖娼,主要是他怎么死的查清楚,这也是曲解。雷洋的妻子根本没有承认她的丈夫是嫖娼的。

        这三点澄清,有利于我们回到案子本来面目,严谨、合法、合规地把这个案子办好,律师办案不是靠炒作,是靠严谨的专业的工作的。所以我觉得舆情上面,我们鼓励有舆情,鼓励大家关注,但关注要实事求是,我们也会在最大范围内透露可以透露的一些重要的消息。我们不主张专门去煽动很大的民间的一种情绪,这对社会稳定也不利,有的人指责我是一个维稳律师,从这个角度来讲是可以的,我觉得这个案子要回到本来面目,雷洋的死因必须查清,如果对雷洋的死有直接责任的警察必须追究,但是我们不是靠调动社会的情绪来达到这个目的,而是要专业严谨的方法,专业严谨的法律来解决这些问题。

        探员:现在有很多法律学者由雷洋案思考到卖淫嫖娼收容遣送制度,你怎么看?

        陈有西:这个我也注意到了,三年前对这个问题,我对黄海波案件就写了一篇很长的问题,详细地分析研究了收教制度的由来以及劳教制度废止以后的自然废除。现在我作为本案的具体办案律师,我们要达到的第一步目标就是查清真相,这个案子要得到合理合法的处理,公正的处理。那么至于背后对每一个行政法规要不要废除这是更深的探讨,事后的探讨,不是现在行政办案律师的重点,现在行政办案律师只接受受托事物的处理,收容制度是不是应该取消,欢迎法学家和网民的讨论,我的重点不是在这个问题上。

        关于立法,律师不能够把这个现在作为一个重点。如果把这个作为一个重点,就不是在具体办案子了,这是从《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职责上,我们还不需要考虑到这一些立法上的事情。在案子办到后半段,差不多大局已定,我们再来探讨这个法是不是有必要存在,是不是现在还是有效。我的观点很清楚,收教制度早就已经废除。

        探员:有没有考虑接下来定期发布一些信息?

        陈有西:这个是这样,我现在可以负责任地说,在现在对他的死因、体表以及一些病理解剖,我们也不掌握,因为现在全部在尸检的时候的人,专家见证人,参加见证的律师以及他里面的一些参加法医人员,都是有严格的保密纪律,他们签了字,家属当时没有在场,解剖之前看了体表,所以家属对体表一些情况他们没有什么承诺,他们可以讲的,所以我们有些体表的问题在报案书有披露出来。至于里面的一些经过法医专家鉴定的内容,全部有待于他们官方的正式发布,所以我们律师无权也不适宜去透露鉴定的一些内容,我们没有权力,我们也确实不知道。

        【注】撰稿林斐然实习生王春晓

        附:

        为了日后的和解与共识,为了未来的安全与信赖,对于“雷洋事件”,除了真相和正义,愿我们不为任何一方而“站队”!(来自共识网)

        文章原标题:《追问“雷洋之死”,你为谁“站队”——一位检察官眼中的“雷阳事件”》

        不知从何时起,一旦社会上发生涉及公、检、法人员与当事人(以及律师)的冲突事件,我的“朋友圈”、微信群里就会相当自然地发生“选边站队”的奇特现象:凡是公检法系统的同行、朋友及其亲属,基本持“司法(执法)人员太辛苦、很委屈、无过错,网民及部分媒体歪曲事实、混淆视听、无理取闹”的观点;而律师和其他非体制内的朋友,则通常认为,“司法、执法机关权力大、约束小、问题多,肯定存在滥权失职、执法犯法并掩饰过错、隐瞒真相的情形”。因为双方观点迥异,在微信群中常用“直接交锋”,争论极其激烈,甚至不乏因此发生冲突而彼此决裂的;而在“朋友圈”,大概是因为相互过于熟络的缘故,直接的辩论很少发生,一般是各说各话、各转各文,然后在评论区各自为认同的观点、文章握手、点赞,以表明立场。然而,无论是微信群还是“朋友圈”,上述争论的最终结果,基本都是更决绝地坚持本方观点、反对对方观点;公开的和解与共识,几乎从未见过。

        这次“人大硕士”雷洋因“涉嫖”而在警方执法过程中因故死亡的事件(简称“雷洋事件”)发生之后,我的“朋友圈”、微信群再次毫无意外地出现了明显的“选边站队”情形:公检法系统的朋友(特别是警察),要么对该事件保持沉默,要么坚决支持昌平警方,认为警方对雷洋的执法行为合理、合法,正当、无过,雷洋的死亡纯属意外,甚至是“咎由自取”;网友和媒体的所谓“关注”、“质疑”,纯属无端揣测、恶意误导,或无聊围观、蓄意滋事,背后有着不可告人的目的。而以律师为主力的“体制外”朋友,则比较一致地认为:“雷洋事件”疑点多多,内幕重重,警方解释前后矛盾、极不可信,雷洋极有可能是死于警方的滥用职权或执法过失;媒体、网民质疑“雷洋事件”,是为了监督公权,捍卫私权,避免任何一个人成为下一个“雷洋”,争取“免于恐惧的自由”。与以往一样,上述两方在微信群里短兵相接、唇枪舌战;在“朋友圈”则各执己见、针锋相对;迄今为止,亦不见两大阵营有任何的和解或共识,分歧与裂痕倒是越来越深。

        作为一名检察官,面对社交媒体公共讨论中,如此对立甚至撕裂的“站队”现象,真是左右为难。一方面,作为司法工作者,我长期与警方接触、合作,深知警察职业的艰辛与不易,因此也能理解,为何公检法系统的朋友在“雷洋事件”中,立场一致、“抱团取暖”,极力为警方叫屈、说理、申辩,以洗清警方嫌疑,捍卫执法权威,保护同行战友;因为他们认为,唯有如此,才能降低自己日后陷入相同困境的概率,或避免将来在面对类似困境时,处于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另一方面,同样基于职业经历等方面的原因,我深知在当前某些领域,以警察权为代表的司法、执法权力,还或多或少地存在被滥用或误用的情形;而上述权力一旦被滥用、误用,必对公民的正当权利构成侵害或威胁,甚至直接危及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安全,并因此导致公民对公权力的普遍排斥与恐慌。而根据当前已经公开的信息,“雷洋事件”中,确实有材料指向警方存在对事件的部分重要细节解释不清、说法矛盾以及证据的莫名缺失等问题,足以使公众对其执法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产生合理怀疑,且依据相关法律与法理,警方确有义务证明其执法行为具有充分的合法性,以及对雷洋实施强制抓捕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因此,公众对雷洋案充分关注与质疑,既有必要,也有依据。

        左右为难之间,我亦曾在沉默抑或“站队”之间徘徊。但是,当越来越多的信息表明,“雷洋事件”确实存在诸多的疑点,以至于我内心几乎确信,警方在该事件极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当执法情形时,我决定,不再保持沉默。首先,作为一名公民,具有监督公权力、维护私权利的义务和责任;其次,作为一名法律人,关注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公民权利的保护,探求案件的事实和真相,追求公平和正义,是应有的素质和良知;最后,作为一名检察官,加强法律监督,捍卫公平正义,是崇高的使命和本分的职责。所以,我必须站出来,而且希望所有的有识之士,都能超越身份、职业和感情的立场,只为公平和正义“选边”,只为事实和真相“站队”,共同为“雷洋事件”的公开调查、公正处理发声助力。

        为正义与真相“站队”,我们应当支持媒体、公众对“雷洋事件”的充分关注和合理质疑,支持各方(特别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正常发出自己的声音、提出自己的诉求;支持当地政法机关成立相对独立、超然的调查机构,以规范、公开的调查过程,确实、全面的调查材料(证据),公正、客观的调查结果,最大程度地实现对事件真相的认定与再现。因为唯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消除公众对警方“执法犯法”的合理怀疑,进一步提升公众对公权力的信任和对法治的信心。为正义与真相“站队”,我们应当反对任何当事方(包括警方)以及媒体、公众,提供虚假证据,捏造、掩盖或歪曲事实;反对任何一方利用强制力或影响力,擅定真相、误导公众、“抹黑”他人,以此对抗调查或混淆视听,恶意制造或加剧社会的对立与撕裂。

        为此,我们希望每一个曾经无条件支持警方的人都能有这样的认识:尊重一个职业,并不意味者必须承认,这个职业每一个从业者都能够遵纪守法、尽职尽责、清白高尚;对该职业群体中违法乱纪、滥权失职者依法进行必要的追责、处罚,不但无损于职业的尊严与权威,反而有助于捍卫职业的公信与声誉;相反,一味拒绝他人的正当监督与合理质疑,默许或纵容同行、“战友”掩饰问题、对抗调查,守得住一时的“胜利”与“安定”,却失去了长久的信任与支持;毕竟,无数的实践证明,没有任何的权威和尊严,能够永久地建立在强硬和谎言之上。同时我们也希望,那些始终坚持不惮以最大的恶意猜测、推定警方滥用职权、违法执法的媒体、公众(特别是颇有民意影响力的学者、“意见领袖”),能够清醒认识到:质疑与推定,虽然是法定的权利和自由,但同样要受良善和理性的指引和约束;一切的关注与呼吁、猜测与质疑,推断与结论,都应以一定的事实(或值得信赖的材料)与逻辑为基础,结合正常的生活经验,并经过审慎的分析与思考而作出。毕竟,“雷洋事件”的事真相认定,既关系一个公民的生命尊严和广大公众的权利保障,也关系一个职业的公信权威和数名警察(或协警)的职业前程;我们必须保持必要的谨慎和尊重。倘若我们不惜一切手段,只为吸引眼球或发泄情绪,甚至只为摧毁警察职业的声誉与权威,不但会让司法、执法队伍因此寒心,同时也将加剧社会的对立与撕裂。无论如何,在一个仇恨肆虐、撕裂至极的社会,都不可能给予我们想要的幸福和安宁。

        所以,为了日后的和解与共识,为了未来的安全与信赖,对于“雷洋事件”,除了真相和正义,愿我们不为任何一方而“站队”!

        转载自腾讯新闻和微信公众号“法治学术”

时间:2016/5/30 14:13:51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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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农场章文 发表于 2016-6-1 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警方表态配合检方侦查雷洋案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巍)雷洋案有了最新进展。重案组37号(zhonganzu37)获悉,今天上午,北京检察院发布消息称,决定对昌平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民警邢某某等五人进行立案侦查。几乎同时,北京公安局表态将配合检方侦查。
  今天上午10时20分,北京市检察院官方微博通报: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完成对“雷洋涉嫌嫖娼被民警采取强制约束措施后死亡”线索的初查工作,认为符合立案侦查条件。根据办案的实际需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将该案交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立案侦查。2016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依法决定对昌平区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民警邢某某等五人进行立案侦查,按程序通知家属。同日,北京市有关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还向雷洋家属吴某某通报了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情况。
  10时25分,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发布消息称,北京市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邢某某等人立案侦查,北京警方将继续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侦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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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农场章文 发表于 2016-6-1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次立案侦查表明,此案不是违纪或执法不文明的问题,甚至也不是《刑诉法》所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而是“涉嫌犯罪”。

  文/ 徐明轩

  公众关注的“雷洋案”终于有了突破性的进展。今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依法决定对昌平区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民警邢某某等五人进行立案侦查,检方已按程序通知家属。

  “立案侦查”意味着什么?对民警邢某某等五人进行立案侦查,不代表5人已然犯罪,对他们依然适用“无罪推定”原则。

  但《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这次立案侦查表明:经过检察机关的初查,认为“雷洋案”中“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说明,此案不是违纪或执法不文明的问题,甚至也不是《刑诉法》所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而是“涉嫌犯罪”。

  即,民警邢某某等五人,是“涉嫌犯罪”,而不是普通违法,更不是违纪。

  首先,刑事立案,意味着对于涉案民警等人的刑事责任追究的启动,也意味着对雷洋案的追责不会“不了了之”,要么“走侦查—审查起诉—判决”的路径,要么走依法撤销案件、依法不起诉的程序,但这一切都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此案已经不可能烂尾了,已经被置于法治的轨道之中。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刑事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始,也是每一个刑事案件必经的法定阶段。雷阳案的责任追究正在启动,而且追究的是刑事责任。

  其次,刑事立案意味着,此前的检察院对雷洋案进行的“初查”已经完成,检察机关认为此案“确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事实、证据已达到立案标准。

  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在立案之前要经过“初查”的前置程序。检察院的侦查部门对于移交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初查的,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对犯罪线索进行“初查”。

  目前,检察机关已经认为此案“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排除了此案属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情形,排除了“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事实或者证据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等情形,因此结束“初查”程序,正式刑事立案。

  第三,本案由昌平区检察院完成初查,由市检察院决定,将该案交由市检察院第四分院立案侦查,这是一种“提级管辖”,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此案的重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3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的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国性的重大犯罪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犯罪案件;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重大犯罪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犯罪案件。

  即,此案原则上应由基层检察院(昌平区检察院)立案侦查;但是,北京市检察院指定此案由市四分院管辖,意味着此案属于“重大犯罪案件”,由更高一级的检察院分院侦查更好,更加有公信,避免了由昌平区检察院查昌平区警察所可能导致的“瓜田李下”的争议。这也是检察机关通过“提级管辖”的方式,回应民间对此案的关切。

  第四,此案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意味着当事警察涉嫌罪名的大致范围已经确定。

  普通刑事案件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但是《刑诉法》第18条规定,以下案件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一)贪污贿赂犯罪。

  (二)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包括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四)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所以,本案中涉案民警所涉嫌罪名,也大致可以确定下来,主要属于渎职犯罪,或者属于第四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无论之前雷洋案有什么样的传言,有多少纷扰,目前对邢某某等5人的立案侦查,意味着此案正式放在法治的轨道中解决;并且启动了刑事程序。此案不可能做“降调”处理,不可能由公安机关内部自查自纠。

  雷洋是怎么死的?当事警察对雷洋做了什么?这些行为与雷洋之死是什么样的因果关系?这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当事警察该承担什么样责任?这一切只能由司法机关在司法程序之内,按司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向公众披露、定性。

  让人们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看到公平正义,这是司法的目标,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至此,人们对“雷洋案”能够感受到司法机关对民意关切的及时回应和有力措施。接下来,希望大家给办案的司法机关一些时间,结果如何,相信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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