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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史话》连载之九十五
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后勤部 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文件
关于调整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 银行管理体制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73)兵后供字第164号 (73)银龙基工字第78号
兵团二、三、五、六师后勤部各有关地、市、县人民银行: 省革命委员会一九七三年二月七日以(73)龙革发字第32号文件批转了省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银行管理体制的报告》,望认真贯彻执行。现对调整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调整工作的领导 这次调整兵团银行管理体制是按全国银行工作会议精神进行的。通过这次调整,对于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总方針,正确发挥国家银行的职能作用,更好地支持兵团生产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有关银行要提高认识,加强对调整工作的领导。在交接过程中,遇到问题,要主动向当地党委、革委会请示汇报,与各级兵团党委协商妥善处理,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关于人员交接问题 1、人员移交,总的原则按《报告》中第四条规定执行,一般的不要做大的变动。个别问题,个别处理。在人员交接中,各行要做好思想工作,并办理人员调转手续。 2、兵团系统低工资调整整未进行,人员移交后,凡符合低工资调整范围的,有关市、县银行应迅速予以调整,并按国家规定补发工资。 3、根据省革委政治部(73)龙革政字第22号文件“现在兵团银行工作的知识青年,随同兵团银行管理体制调整的同时,一切关系从兵团转给有关市、县由有关市县革委会管理,同级银行协管,在银行基层单位工作,仍按知识青年对待。工资待遇暂按兵团现行规定执行”。其他待遇暂同银行职工一样,按有关规定执行。如今后需要变动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体制调整后的银行机构名称及素属关系,暂定编制(如表)。各级银行机构,一般的不作变动,个别的重叠机构,可以合并,该设立的,要设立。省革委确定全省兵团银行总编制为六百名。各基层处、所的编制根据业务量作了适当调整。 兵团银行管理体制调整后,为加强对各基层处、所的领导,确定罗北县宝泉岭办事处、集贤县友谊办事处、嫩江县九三办事处、富錦县建三江办事处相当于科级单位,办事处主任、付主任可由县行行长、付行长兼任。其他处、所相当于股级单位。 四、关于财产和经费问题。 1、器具设备,应很据帐面数字(未列的必须在移交前盘点纳入帐内核算)办理移交。如有多缺应查明原因,形成文字材料,并按财产多缺有关规定处理。如超过支行处理权限,由接收行负责向地区中心支行申请核销。超过地区中心支行处理权限的,来不及向省行申请处理时,地区中心支行可先处理后补办申请手续。 2、由兵团投资添置的房产、金库、办公桌椅、卷柜等,银行需要继续使用,可按原值(扣除折旧)接收,并由接收行逐级报请省行核准后,通过“236”暂付款项垫支付给兵团,待省行拔款后收回整款。 3、移交前核准各兵团银行的经费结余,视同对新接收行的经费拨款。 五,关于会计帐务问题。 1、兵团银行机构改变隶属关系,在帐务上不办理划转手续,通过移交表办理。各兵团、师支行及所属处、所在办理移交时,应抄制一九七二年决算表一式三份(支行场二份),一份转师支行,一份由师支行转交新接收的市、县支行,一份直报省分行。在决算表上端注明“改变素属关系划归XX市(县)支行”字样,以便于一九七三年决算期调整上年余额。 2、改变隶属关系后的原兵团师支行和处所,对全国、省辖联行业务在交接过程中仍继续办理。待总行、省行机构变动通报下达后,做为正式改变全国或省辖联行的隶属关系。撒销行处的联行省轄往来未达帐项由新接收的县支行负责办理(亦可由原兵团师支行指定专人代办),要严格划分新旧阶段,防止混淆造成错乱。 支行轄内往来,从接交后参加新接收行的支行辖内往来。各师支行的原辖内往来由原兵团师支行指定专人负责查清,结平帐务。 3、原兵团师支行以及所属处所的一切会计、财务档案、资料等,均应分类编造清册,向新接收的县支行办理移交。 六,关于信貸指标管理问题。 1,各原师支行应将省行下这的一九七三年贷款指标,尽快地分配给所属各办事处。各办事处将截止五月末分配的贷款指标,按新的归属上报市、县支行,由县支行上报给地区中心支行。地区中心支行汇总后,即为各地区(市行直接报省行)一九七三年度的兵团贷款指标,并报省行备案。如指标不足。可由地区中心支行报省行另行研究。 2、省行原来下达的贷款指标是按原师支行的管辐范圈分配的。兵团银行管理体制调整后,各师支行截止五月末保留的机动货款指标,一律上交给省行,由省行另行分配。 3、为了更好地使用信贷资金,兵团信贷指标,仍按原来规定即农业和商业分别掌握贷放,一般不予相互调剂。如需要调剂使用时,各县支行应报地区中心支行审查批准。如地区中心支行调剂有困难时,可报省行研究解决。 4,兵团银行管程体制调整后,为了协助兵团管好、用好资金,更好地文持兵团生产建设,各有关地(市)县支行,要经常的、主动的将兵团所属单位的资金运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向兵团各级党委反映。对存在的问题,要与兵团共同协商解决。 七、接交方法。 在接交时,由各有关市、县支行与兵团各师、团直接进行。各地区中心支行要负责组织做好本地区内内调整工作,发统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调整后,各有关地、市,县银行,要认真做好工作,充分发挥国家银行的职能作用,协助兵团管好用好资金,更好地支援兵团生产建设,进一步加强团结,密切军政关系,银企关系,在支持兵团生产建设中做出应有的贡献。 调整工作应于五月末前结束,各地区中心支行及时将情况报省行。
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印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后勤部(印章) 一九七三年四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