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范学新 于 2026-3-19 11:14 编辑
《兵团史话》连载之六十四
最高指示
政治工作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在社会经济制度发生根本变革的时期,尤其是这样。 关于一九六六年集体退伍转入 生产建設兵团战士定級問题的請示报告
省革命委員会、省軍区: 一九六六年三月,經中央、中央軍委批准,由沈阳軍区动員一万名退伍战士到黑龙江省組建生产建設兵团。退伍兵中,大部分是五九、六O年入伍战士,党、团員占百分之九十五;五好战士占百分之九十五。这些战士的工資待遇,在转建当时,大部分暂定为农工二級(基本工资三十六元五角),一部分暂定为农工一級(三十二元)。自一九六六年十月到現在,許多战士上訪要求重新評級。但由于工資冻結,除一小部分在职参軍战士的现行工資低于其参軍前工資的,調整到原在职工資水平外,其它一直没有解决。 一九六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国务院发出(67)国劳字382号《关于职工轉正定級的通知》,指出:“复員退伍軍人的定級工資,一般不得超过二級,其中軍令或軍令参軍前的工令在八年以上,而且政治、生产表現好的,可以定到三級。”根据这項规定,打算对现有战士进行一次定級。具体意見报告如下: 1、原由部队临时确定为一級、二級工資,凡符合382号文件規定工資水平者,一般不动。其中軍令或軍令加参軍前的工令超过八年者,而且政治、生产表现好,可以定为三級。但由于近二年来停止转正定級工作,兵团战士转建后的工令,不計算在这次定級工令之內。 2、战士中已正式任命为干部的,可参照同級工人工资标准,按干部工资标准定級;没有正式任命手续的或预定提拔为干部的,按工人工資标准定級。待正式任命后参照同級工人工資水平,变为干部工资标准。 3、战士定級,按现任工种工資标准定級。 4、原属在职参軍的战士,在这次定前,已取得原工、矿企业正式工资介绍信,进行了工資調整的,不再变动。但以前調整的工資水平低于这次定級工資水平,可以在这次定級。 5、鉴于目前生产建設兵团正忙于組建,定級工作已推迟。定級后的新工資标准,由三月份起执行。 6、根据严加控制,减少矛盾的精神,凡不属382号文件规定范围內的問题,如多年农場遺留的工資标准乱、工資待遇不合理等等,按中央“待运动后期統一研究解决”的精神处理。 以上,当否請批示。
生产建設兵团(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生产委员会带章) 一九六八年三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