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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信号解读:论证慎之又慎 要确保不是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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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章文 发表于 2017-12-21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房地产税什么时候征收?如何征收?】12月20日,财政部部长肖捷在人民日报发表题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文章。在"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部分,肖捷指出,要着力完善直接税体系: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实施。对工商业房地产和个人住房按照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适当降低建设、交易环节税费负担,逐步建立完善的现代房地产税制度。
此消息一出,立刻成为今天最热点的新闻,引发媒体关注。但,房产税真的要来了?今天财政部部长肖捷的撰文透露了哪些重要"信号"?央视财经采访多位专家,对此进行了解读。


适时进行合理的不动产税收和个人所得税调整,非常必要和及时
楼市杂志出品人 蔡鸿岩 在接受《央视财经评论》采访时表示,通过肖捷部长"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实施。对工商业房地产和个人住房按照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适当降低建设、交易环节税费负担,逐步建立完善的现代房地产税制度"这部分的表述,可以确认十九大之后,财政部相关政策制定部门,已经正式启动了关于完善个人税收制度的改革政策制定。同时也说明房产税的改革,涉及到对整个原有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的修改和完善。之前的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房屋租赁等的法规,以及土地招拍挂制度制定时间已久,对于近十几年房地产快速发展的整个行业和市场来说,完善法规,完善房地产税收体系,是必要的。
蔡鸿岩 指出,过去房地产作为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所承担的带动经济增长的历史使命应该说已经越来越弱化。在社会不动产拥有量和个人住房及不动产拥有量大量增加的情况下,在不动产在家庭财富占比越来越高的背景情况下,适时进行合理的不动产税收和个人所得税调整,也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
房地产税的论证必须慎之又慎
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委员会委员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张连起 曾撰文表示,房地产税的论证必须慎之又慎,要确保未来的房地产税法是"良法"而非"恶法"。房地产税的立法目标不是用来打压房地产价格的,也不只是为地方税体系增加名目。从立法角度看,需要整合现有土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房地产占有交易环节的税收;就现实基础而言,眼下有军产、央产、房改房、拆迁补偿房、经济适用房、福利房、小产权房、农民住房等17种产权形式,非常复杂。至于评估价值、免征标准、征管条件等也是难上加难。对于这样极其复杂的立法项目,最有效的方式是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征求意见和建议,不能使未来的房地产税成为不具实际效用的政策宣示,或者成为误伤中等收入群体的"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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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农场章文 发表于 2017-12-21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文/新浪专栏 观察家 廖保平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近日表示,房产税的基调是加快立法,年内不会有所动作;具体时间表来看,2015年房产税应该能进入立法程序,如果2016年能够完成立法,2017年房产税将正式依法全面实施。
贾康这个“时间表”已经说了多次了,这一次我认为相对靠谱,原因是,作为征收房产税的重要配套制度,不动产登记统一制度正在有条不紊地推进。中国国土资源部10月24日公布,不动产登记统一簿册证样式已经正式向国土资源系统、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相关部委征求意见。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常务副局长冷宏志此前表示,实现不动产登记总体安排可分为四个阶段,2014年基本完成各级职责整合,建立基础性制度;2015年健全配套制度,平稳有序实施;2016年全面形成制度体系,正常有效运行;2017年实现信息共享,依法公开查询。
为什么说房产税的开征步伐要与不动产登记统一制度攸关?因为,房产税就是财产税,没有财产何以征税,或者说如果财产的产权不明确,就无法征税。2007年,中国颁布了《物权法》,为私有财产确权打下基础。现在,大量的商品房是产权清晰的,虽然只拥有70年产权,对土地并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但房屋毕竟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拥有独立产权,房产税针对持有环节征税,没有太大的法律障碍。
问题是,中国情形格外复杂,还有很多有限产权的住房,比如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房改房甚至是小产权房等,这些产权关系要是不厘清,就没有办法开征房产税。换而言之,厘清产权关系显然是开征房产税的前提,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就是要厘清产权关系,搞清楚全国的房产数量、具体分布、产权属性等等,为房产税征收提供最基础的条件。
产权不明是搞市场经济的大忌,没有产权就难以进行自由交易,没有自由交易,何来交换价值,让整个社会的效益增长?所以,《物权法》的颁布,不动产登记统一制度的建立,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就是为了征收房产税。提升一点说,这两个制度的建立,是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条件,为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所必不可少,没有私有产权的确立和保护,就没有市场经济,说得天花乱坠的市场梦想,只能是水中望月。把不动产登记理解为“克服现行不动产登记‘碎片化’的弊端,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保证交易安全”更为确切。
不过,《物权法》的颁布,不动产登记统一制度的建立,又确实有利于房产税的征收,而且从不动产登记统一制度的计划安排来看,与贾康所说的房产税计划十分吻合,征收房产税的脚步是越来越近了。
但是,并不是厘清产权关系,就可以征税,无论征收什么税,都需要获得征税的合法性。首先,房产税要不要开征,何时开征,需要审慎论证,因为政府总会有收税的冲动,不能想收就放开收。尤其是,在缩减政府的规模,减少政府的开支方面做得不够好的情况下,征税难免让人诟病。
其次,征收房产税牵动着税制改革,即中央与地方财税关系的调整;避免“一房多吃”,重复征税的问题,需要合并重组房地产相关税收;尤其是房产税不同于土地财政,当政府对中国家庭最主要的财产进行征税,从居民最基本的生活用品住房身上“掏钱”时,居民必然会对政府有财政使用的更大关切,必然对政府在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上有更高要求,这一点,政府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如若不然,势必会加剧社会矛盾。所以,尽管房产税征收是大势所趋,但仍然要慎之又慎。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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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东 发表于 2017-12-21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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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帆 发表于 2017-12-21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房产税不同于土地财政,当政府对中国家庭最主要的财产进行征税,从居民最基本的生活用品住房身上“掏钱”时,居民必然会对政府有财政使用的更大关切,必然对政府在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上有更高要求,这一点,政府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如若不然,势必会加剧社会矛盾。
法理观念是双刃剑,立法原则自然必须明确……。发达国家有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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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雁 发表于 2017-12-21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读,谢谢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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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农场章文 发表于 2017-12-22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向东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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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农场章文 发表于 2017-12-22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罗帆 发表于 2017-12-21 22:05
房产税不同于土地财政,当政府对中国家庭最主要的财产进行征税,从居民最基本的生活用品住房身上“掏钱”时 ...

谢谢罗帆老师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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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农场章文 发表于 2017-12-22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雁 发表于 2017-12-21 22:17
拜读,谢谢介绍。

谢谢大雁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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