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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尖山一兵 于 2015-6-16 17:38 编辑
感谢大家对我《在社科院知青座谈会上的发言》的评论。
我个人的境遇、认识、角度等方面与其他知青不同,学知也很有限,无法代表广大知青说到真正的“点”和“要害”上,不可能将问题说得那么全面和深刻,我一个人做不到这些。
社科院副院长鲁锐在会上提了一句:“董嘉庚关于知青‘无怨无悔’在知青中有不同争论”的话题。会上,大家也说了一些个人看法,但会上没有做深入讨论,也没有个明确说法。
我在《发言》中说到:“我们无怨是假,因为我们爱国、爱党,爱得忠诚,所以知青为国、为党奉献了青春、奉献一生内心无愧,一生是无悔”。
我所说的“怨”,不是想说我们下了乡有“怨”。因为当时“大运动”、“大气候”,我们下乡没有错(不下乡我们干什么去呢)。我在《发言》中说的“怨”是想说,知青返城后,遇到种种磨难时,国家没有把知青问题落实好,落实细,“知青问题”变成了“大龄问题”了,改变了知青身份和性质,想把知青与社会上的大龄青年混为一谈。
没有写完,文蕴姐来电话,我要去开会,回来接着写。
大家都很清楚,我们返城后,“知青”的称呼,知青的一切似乎从世上逐渐消失了,都以“大龄青年”来提了。那时我们哪是“大龄”呀?我们都拉家带口了,“大龄”咱们也没靠上边。
我们响应了“国策”和“一个孩”,大家都照着做了。有正式单位的每年给30元独生子女费,没有正式单位的30元也没有。国家独生子女费应该发放到18岁,有谁全得到了?国家规定独生子女职工退休多给5%工资,谁得到了?据我所知,有的效益比较好的单位,不但什么都有,退休时还一次性发了3000元独生子女费。此事有正式文件,文件是以:“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下发的,文件批号:“哈劳社发【2003】4号”,标题是:“关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职工退休时享受待遇问题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各企业:
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第九届人代会通过《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时享受待遇问题做了新的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企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时,除按规定享受其基佬本养老金外,不再另加发放养老金。
二、企业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03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从2003年1月1日起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独生子父母补充养老保险,记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单独记帐)。独生子女父母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劳动部发【1995】464号文件规定一次性支站充养老保险金。
三、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补充养老保险金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完整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四、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要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以上文件内容,我想大部份人没有看到。也有大部分独生子女的父母有光荣证你也领不到此钱。
市将文件下发到各企业单位,企业都多年开不出来工资,职工养老保险都缴不起了,何谈再发给你3000元、5000元一次性独生子女补助金呀?你等到你退休,单位破产了,你下岗了,你找谁要这比钱呀?这可是倒毒者,你就倒到家了吧,你找谁?谁也不管你这屁事了。
现在有的社区进行知青带户口、身份证进行登记,有的社区没有进行。经了解进行登记战友讲,到社区不填什么表,人家问你啥你说啥,电脑输入,你看不到内容,社区工作人员也不回答你的问题。此次社区登记,我看不是全面普查知青,而只是一种抽样调查而已。
在我们知青队伍中,有少部分人官职、地位、学历、资历、影响力等都很高,很强。有些人愿意为咱知青出力,为困难知青着想,但有些人默默无语,明者保身,旦求无过,我们不怪你们,只求你们在有此能力时,按照真实情况,为绝大多数知青讲点公平话就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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