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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官员辞职下海何以又成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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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以明 发表于 2015-3-16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改委官员辞职下海何以又成热点

据报道,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法制工作处副处长薛强辞职,加入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反垄断和竞争法业务部,担任高级顾问,常驻众达北京代表处。众达公关人士表示,薛强的经历,可能使事情更受关注,“但不必过度解读”。媒体从国家发改委获得的消息则是,加入众达律师事务所之前,薛强已经“因个人原因,离开了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离开了公务员队伍”。
不知道薛强是何时辞去旧职,又是何时上任新职。在这两者之间,应该是没有时间重叠的。但求取新职应该有个过程,从谋求到众达上班到真正去上班,需要些时间,这个过程有多久,开始谋划是在辞职之前还是辞职之后,有没有可能一边在国家发改委上班,一边在谋划到众达律师事务所工作呢?
就算薛强辞职是“裸辞”,并没有考虑过到哪里上岗的问题,但前一刻是国家机关官员,后一刻成了律所员工,薛强是否接触过国家机密,转眼间从反垄断的国家官员到律所的反垄断顾问,难道这都不足为虑吗?即使人们对国家机密和官方人脉都不以为意,难道一个官员辞职后,迅速成为与其为官业务相关的商业机构的成员,对其相应市场来说,难道不是对公平竞争的破坏吗?
众达律师所评价薛强:“具有独特的中国反垄断经验,可从执法机构的角度判断问题”,“他在国家发改委的法律和调查经验可与我所中国反垄断团队的其他成员完美互补”。众达所看重的不只是薛强个人的反垄断工作经历,更看重的是薛强能让众达所知道中国的执法机构怎样思考问题。
有专家分析,作为国家公务员辞职后到跨国律所任职,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禁止。按照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这一行为没有问题。这个分析,跟众达所说“不必过度解读”,有异曲同工之妙。
没有明文规定的事情,不违法但未必合理。例如三聚氰胺过去没有在食品卫生法规中明文禁止,你要添加,从规则上讲是可以的,但从道理上讲却有问题,从危害上更是大有问题。一个官员辞职后到开展与其主管业务相关的商业机构去任职,其实,这种行为是否真的“没有问题”,也大为可疑。《公务员法》有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薛强作为国家发改委反垄断机构副处长,算是属于领导成员吧,到跨国律师事务所任职反垄断业务高级顾问,属于不属于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组织任职?
谁来回答这个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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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帆 发表于 2015-3-16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介绍,连续读了多篇,向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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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杨以明 发表于 2015-3-16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罗帆 发表于 2015-3-16 09:22
谢谢介绍,连续读了多篇,向你学习……

仅就两会期间议题繁多,从中筛选感兴趣的转贴到此。供大家查阅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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