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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国务院长期主导税收立法 人大几乎被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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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以明 发表于 2015-3-8 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杨以明 于 2015-3-8 18:40 编辑


      呼吁已久的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渐行渐近。全国人大在今年两会上首次公开回应了这个问题。过去几年,要求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的呼声不断高涨。一是国务院长期以来主导税收立法,人大作为专门立法机关几乎被“架空”;更重要的是,近年来一些税种的轻易开征着实触痛了国人的敏感神经。
      税收法定原则,又称税收法律主义,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国家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
      共和国刚刚成立的时候是有很多税种的,但后来学习苏联计划经济,几乎把所有的税都取消了,变成了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上交利润。留下的一两个税种,在文化革命时,还准备作为资产阶级的尾巴革掉。
      所以,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的时候,我们的税收品种是非常少的,那时候还是基本依靠企业上交利润。因此,我们要几乎从头开始建立我们的税制,要做很多探索。
      于是,1985年全国人大六届三次全会授权国务院在体制改革期间,可以通过税收条例的形式,推进税制的改革。到目前为止,这个授权并没有收回。
      根据上述授权,国务院制定了许多税收条例草案,当时除了有关外商投资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定法律外,其他税种都是由国务院通过暂行条例的形式开征的。
       刘剑文说:“当时这种授权方式符合历史发展现状,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制度保证。”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特别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完善,这种过量、不当、失范的税收授权立法方式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征税随意性、重复征税、税种杂乱被诟病最多。
      “太随意了,随便定一个条例就征。初定3%的税率,领导一拍脑袋就变成5%了。”北京市民陈杰对记者表示,他还观察到,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竞相以“优惠税率”甚至免税相比拼,破坏了全国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准则。
       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首都经贸大学博导郝如玉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全部授权”制度使得我国的税收立法严重滞后。其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许多税种开征几十年了,却仍停留在国务院的“条例”上,我国的税收法律框架远未形成。
       从照章到依法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这也包括制定税收基本制度和税收基本要素的法律理应由人大立法。
但实践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不拥有税收的立法专权,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之外,其他许多行政机关也可以以法规或者规章的形式为税收立法。
郝如玉介绍:从税种数量来看,在我国税制体系现有的18个税种中,只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车船税3个税种是全国人大审议立法的;其他15个税种都是国务院制定的“条例”、“规定”等法规和规章。
      如今,在国务院制定的15个税收条例中,已制定60年以上的税收条例有4个,制定25年至29年的有7个,制定20年至22年的有2个,制定7年至13年的有2个。
      也正因为这样的现状,照章纳税和依法纳税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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