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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涨知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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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以明 发表于 2015-3-7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杨以明 于 2015-3-7 20:49 编辑


       2011年5月1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始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公众意见。草案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待遇,并明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在此之前,只能继承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利息等资金,但个人账户中的政府补贴(含政府代其缴纳的养老金)的资金或余额,不能继承。
  草案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草案明确规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现有规定执行。
  为了规范管理,草案明确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和个人账户余额继承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同时,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草案还明确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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逊克神枪手 发表于 2015-3-7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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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杨以明 发表于 2015-3-8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杨以明 于 2015-3-8 15:24 编辑

希望大家知道有这么回事,具体如何执行要看地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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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雁 发表于 2015-3-8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提供!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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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杨以明 发表于 2015-3-8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雁 发表于 2015-3-8 17:13
谢谢提供!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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