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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万5借了22年现在该还多少钱?法院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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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章文 发表于 2018-3-12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2年前,镇江市民边某借给朋友朱某6万元,但朱某还了1.5万后再没动静,边某只好将朱某告上法庭,追讨4.5万本金和利息。日前,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裁定朱某除了要还4.5万元本金之外,还要再付23万多的利息。


边某与朱某原本是朋友关系。1995年9月,朱某向边某借款6万元,约定在同年10月30日前偿还,利息为1万元。借款到期后,朱某未能还款。2004年11月,朱某出具还款协议一份,约定该笔借款于房屋拆迁时一同付清,如果中途自己经济好转,此款提前还清。但直至2017年,该笔借款仍未归还。边某只好诉至法院要求朱某立即偿还借款6万元,并从1995年11月起按年利率24%承担逾期利息。

据统计,2017年1到9月份,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万余元,人均消费支出为2万余元,6万元还不够城镇一家三口一年的消费支持。但22年前,6万元可是一大笔钱。所以,边某提出了高额利息。

在法庭上,朱某陈述说,自己已经在1996年分两次给了边某2万元,实际只欠款4万元。同时他认为,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过高,“根据我们的约定,还款时间是房屋拆迁时,但直到现在房屋也没拆迁,所以还没有到还款时间。”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庭审中,朱某出具了证据证明,边某妻子收到了已偿还借款1.5万元,所以朱某尚欠边某借款本金为4.5万元。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履行了出借款项义务后,被告应及时偿还借款。在1995年借条中,原被告双方对借款期限进行了约定,但被告未按期履行。后被告虽在重新出具的“借条”中对还款期限做出了“承诺”,但承诺的还款期限并不明确,存在不确定性,事后原被告双方也未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一致,应视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原告要求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朱某偿还边某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23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朱某不服提出上诉。日前,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释法

按年利率24%计算 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90年代,普通工人月工资200元左右,生活物价成本也不高。当时房价便宜,6万元能在很好的地段买一套住房,或者作其他投资项目,经过20多年收益肯定也十分可观。当然,这只是一些技术上的比较,但随着人民收入的不断提高,人民币的购买力呈逐渐下降趋势,也是不争的事实。

大部分民间借贷是短期周转,通常约定一至二年内偿还,但普遍存在借贷手续不规范,出借人风险意识不足,法律意识不强的现象。在借条对利息约定、还款期限不明确的情形下,借款人借机拖延还款,民间借贷还款率低,导致此类借贷纠纷案高发。


根据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利息保护标准与范围起了变化。以往,法院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作为保护范围,而对于已经偿还的高额利息,借款人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新《规定》将保护标准设定为固定利率,明确了未超过年利率24%的范围,作为司法保护区,超过年利率36%以上为无效区,24%至36%之间系自然债务区。

民间借贷要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市民要切实增强自身投资风险意识,防范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切莫贪图一时之利,造成财产损失。

本文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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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雁 发表于 2018-3-12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读美文。祝快乐!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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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农场章文 发表于 2018-3-12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雁 发表于 2018-3-12 19:23
拜读美文。祝快乐!谢谢分享!

谢谢大雁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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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影视 发表于 2018-3-12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别向别人借钱以免利滚利,还不上;也别借别人钱,以免别人赖账不还。这方面我是有教训的。20多年前,我借给朋友4万元,至今没还。我也没告状,告也追不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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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兰 发表于 2018-3-13 06:34 | 显示全部楼层
提高法律意识,办理借贷手续。最好是没有此类烦恼。祝你健康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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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农场章文 发表于 2018-3-13 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鹏影视 发表于 2018-3-12 21:21
别向别人借钱以免利滚利,还不上;也别借别人钱,以免别人赖账不还。这方面我是有教训的。20多年前,我借给 ...

大鹏兄用自己的话说了哈姆雷特里的名言!当然还是要分情况的。20多年前的4万元相当于现在的20多万。至少把4万元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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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农场章文 发表于 2018-3-13 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秋兰 发表于 2018-3-13 06:34
提高法律意识,办理借贷手续。最好是没有此类烦恼。祝你健康快乐!

秋兰说的对。就是借款时办理完善的借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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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影视 发表于 2018-3-13 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农场章文 发表于 2018-3-13 07:58
大鹏兄用自己的话说了哈姆雷特里的名言!当然还是要分情况的。20多年前的4万元相当于现在的20多万。至少 ...

我这辈子最大的失误和吃亏就是交友不慎,坑我的都是朋友。他们也是我的“老师”,日久见人心,留下的是真正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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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也 发表于 2018-3-14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我来也 于 2018-3-14 17:43 编辑

农场章文版主你好: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民间借贷案例,案情比较清楚,朱某违约在先,2004年11月,朱某出具还款协议一份:约定该笔借款于房屋拆迁时一同付清太笼统,没有明确还款日期,实属约定不明。一审判决和二审维持是正确的。如朱某在最高院司法解释没有重新修订以前还款可以按最高法1991年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作为保护范围,而对于已经偿还的高额利息,借款人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执行。可是朱某到2017年还没还款,这样就得执行新的司法解释。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一审判决和二审维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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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农场章文 发表于 2018-3-16 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来也 发表于 2018-3-14 17:36
农场章文版主你好: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民间借贷案例,案情比较清楚,朱某违约在先,2004年11月,朱某出具还 ...

志平委员还是律师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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