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范学新 于 2018-3-10 09:32 编辑
漫话打官司
昨天上午,我第一次作为旁听,走进哈市南岗区法院第23庭,目睹了郎金城同学关于申诉享受正常退休待遇的庭审。走出法庭,为同学高兴的同时,不免感慨颇多。 郎金城是我哈尔滨六中的高中同班同学。66年2月,光荣应征入伍。退伍后,到哈尔滨工业大学自动化系学习,83年毕业后被分配到省纺织工业研究所工作,历任所技术员、工程师、党支部副书记,为国家副处级干部。1993年,所里开办企业,委派他出任“金梭亚麻纺织开发公司经理;1994年中,又派他去哈高科公司开展项目合作。1995年,所里将公司收回并解体。97年项目合作结束后,他回所报到安排工作,即以“所里人满为患,无法安排”为由,等待机会。但后来一直杳无音信。2001年3月,所里以即将进行事业单位改革的名义登报通知,他随即回所,但改革被搁置,夭折了,许多人仍然被置于游离状态。2007年初,他回所申请按期办理退休手续,所里又以目前政策不明确拒不办理。2008年中,在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一年多后,所里竟一纸《辞退证明书》将他辞退。其后,他几经交涉协商未果,只好另辟他途。 去年6月,他开始寻求行政人事仲裁、法律申诉讨回公道。可省劳动人事仲裁以“不属仲裁范围,不予仲裁”。至此,只剩一条法律诉讼渠道可行。但法院鉴于劳动争议案件涉及面广、敏感度高,顾虑重重,很久不愿立案。后经律师从中交涉、反复磋商,总算予以立案,有了今天这样的结局。这期间,同学夫妇二人整整经历了7个月的辛酸、难熬历程。 这样一个明显错误、荒唐的案件,何止弄到这样的结果?!不可谓不令人费解,发人深思,教训深刻。 一个职工的最基本权利——法定退休,本应得到尊重,任何人都无权无端剥夺。但个别单位、个别领导人却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滥用权力,横行霸道,弄得单位鸡犬不宁,社会缺乏稳定。一个基层单位本应合理合法、公正解决的问题,却给个人造成了巨大伤害,成为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重要因素。从这个角度说,这些单位的领导属于严重失职、渎职,必须被严肃问责。 作为行政劳动人事仲裁,是社会稳定的“减震器”,对这类明显违反劳动法与相关法规、严重侵犯职工基本权益的案件,本应予以仲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伸张社会正义,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使相关问题得以及时、妥善解决,这是他们的基本职责和社会良知所在。但很可惜,这样的案件在这里却无所作为,被推向了社会。这无疑是劳动人事仲裁的失职和悲哀。 诉诸法律,打官司,这是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是许多当事人的最后的、迫不得已的无奈选择。这样一个十分简单、明了的案件,用了整整7个月的时间。当事人煞费苦心,历经艰辛、备受煎熬,讨回公道、匡扶正义何等艰难;行政机关、被告、律师、法院、亲朋好友……等等,动用多少社会资源,牵动多少人的心,付出了多少社会成本?这本应不必付诸强制手段解决的问题,浪费了多少宝贵的社会资源、社会成本,值得吗?!这种代价确实太高了!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一方是真正的赢家。可以想见,比这更复杂、更重大的案件要付出多么沉重的代价。 我们说依法治国,现在似乎有一种误解,好像什么矛盾都要通过法律渠道。实际上,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社会的所有组织、公民都要遵纪守法,按法律法规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多数矛盾通过民主、协商、行政渠道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少数激化的矛盾通过法律渠道、强制手段依法解决。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和公平正义;才能以最少的社会成本换取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才能及时有效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矛盾集中、激化,把社会运行成本降低到最低限度。特别是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错综复杂的特殊条件下,更应如此。这是一个国家、社会更加成熟的表现,是一个法治国家真正的软实力。如果把什么事情都寄托于法律解决,不但成本高、效率低、效果差,而且很可能酿成社会顽疾和危机,形成恶性循环,那肯定会让更多人失望,是对“依法治国”的误读,是一条走不通的死路。 但愿法院的官司越来越少,使我国依法治国、和谐社会建设走上康庄大道! (写于201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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